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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怒比中指 法官判罰3千:等於將三字經言語肢體化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6月30日01:33 • 發布於 2021年06月30日01:28

怒比中指,代價真高!陳姓男子2019年12月在新竹一間超商購物時,與黃姓男子起衝突,氣憤難耐之餘,陳朝黃怒比中指,遭黃報警提告;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比中指源自西方文化脈絡中是以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言語,台灣社會通俗中更等於將「三字經」言語肢體化,審酌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

法官指出,「侮辱」是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未限制於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減損其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構成。

在西方文化脈絡中,比中指的手勢意義是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言語,又依據台灣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有侮辱他人人格、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的意義。陳男在屬於公眾場合的超商向別人比中指,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主觀上顯然也具有侮辱對方的意思。

法官認為,陳男與黃男發生爭執,盛怒下一時未考慮清楚向對方比中指,貶損黃的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考量陳坦承犯行,也願意和解,但黃卻多次傳喚未出庭,審酌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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