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女遭詐百萬!配合警「釣魚」逮17歲少年 求償99萬敗訴了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女子誤信詐騙集團「假交友」及「假投資」話術,多次匯款共108萬元,再前往銀行貸款準備面交75萬元時,經行員察覺有異通報,讓警方用餌鈔埋伏,逮捕17歲少年取款車手,因此陳女向少年及其父母連帶求償99萬元。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女子未能證明少年其先前遭詐騙的款項有關,且本次面交款項已及時阻攔未造成實際損失,駁回原告之訴。
依據判決書,原告女子主張,她遭詐騙集團以「假交友」及「假投資」手法詐騙,前後共損失約108萬元。114年9月9日,她再次依指示準備面交75萬元,因前往銀行貸款時經行員提醒驚覺受騙,隨即配合警方以餌鈔748,000元加上她自己準備的2,000元現金進行誘捕。當日前來取款的少年當場被埋伏員警逮捕。女子認為少年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應對她全部108萬元的損失負責,扣除已發還的2,000元後,向少年A及其父母求償99萬元。
然而,少年及其父母委任的訴訟辯護律師反駁,少年僅是當日依指示前來取款,且一拿到錢就被抓,是「未遂」狀態,並未造成原告新的損害。此外,對於原告聲稱先前已被騙走108萬元一事,少年則否認知情或參與,認為不應由其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首先,面交少年75萬元,由於女子已事先報警,交給少年的錢絕大部分是警方準備的餌鈔,陳女自己的2,000元也在事後發還,實際上並未受有金錢損失,因此不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至於原告主張遭詐騙108萬元,要求少年連帶賠償。然而,原告僅能提出少年宣示筆錄作為證據,無法提供其他匯款證明。
原告在警詢時曾稱自己因提供虛擬貨幣帳戶密碼給對方才無法取回款項,且其所述遭詐騙的過程與少年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的角色不同。法官認為,不能僅因少年A是集團成員,就要求他為他人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少年與其先前遭詐騙的款項有關,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