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看電影被討論劇情!男子拿水潑人 遭控「強制侮辱」判決出爐
看電影本應保持安靜,避免影響其他觀眾!桃園一名男子日前到電影院觀影時,因後排觀眾與同行友人討論劇情、音量稍大,雙方發生口角。男子一氣之下拿起礦泉水朝對方潑去,事後遭依《刑法》強制侮辱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未達妨害名譽程度,判決無罪。
不滿後方講話聲量 憤而潑水
今年2月報導,事件發生於2024年11月。蕭姓男子與友人前往桃園某電影院觀影,不滿後方觀眾與朋友討論劇情聲音偏大,雙方因此爆發口角,現場氣氛一度升溫。
蕭男情緒失控,當場拿起礦泉水朝對方潑灑,導致對方衣褲被淋濕。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檢方認為蕭男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制侮辱罪,依法提起公訴。
受害人:以為不會影響他人
案件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坦承潑水,但否認構成強制侮辱罪。受害人表示,當時電影音效聲量大,加上同排沒有其他觀眾,才與友人小聲討論劇情,自認不致影響他人。不料被告突然轉頭要求安靜,友人已立即道歉,但被告仍起身拿水怒視。他才回應「你的態度可以好一點嗎?」、「不然你可以報警」,隨即遭潑水。
法院認定未達侮辱構成要件
法官指出,被告行為確屬不當,但其潑灑的是礦泉水,並非排泄物等足以造成明顯羞辱效果之物;加上當時現場僅4人在場,影廳昏暗,其他觀眾難以察覺衝突過程。
此外,被告並未持續辱罵,也非刻意針對對方名譽或人格加以攻擊,對名譽侵害程度尚屬輕微,未達強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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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