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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需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搞錯「這些事」小心要補稅

遠見雜誌

更新於 08月19日10:51 • 發布於 08月19日10:51 • 黃健誠

許多民眾在規劃保單時,或許都聽過保險的身故理賠金不列入遺產,因此不用課徵遺產稅,但是,有民眾直到申請完家人的身故理賠金後,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才發現其身故保險金被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必須補稅甚至面臨罰鍰。到底什麼情況下,身故保險金才會被列為遺產、可以免遺贈稅?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兩條法規明確寫出身故理賠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況,更白話一點來說,只要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並且有明確指定受益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給付的理賠金,原則上不會被算進遺產總額裡計算,以此課徵遺產稅。

不過,在實務上,若保單架構安排錯誤,也可能將原本留給家人的保障,變成一筆意外的稅務負擔。其中,保單中的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關係,將成為身故理賠金是否被列為遺產的關鍵之一。

情境1:「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且已指定受益人

在一張壽險保單上,當要保人等於被保險人,且有指定受益人,這樣的狀況是最常見的保單架構。也就是說,若自己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在保單上明確指定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所領取的理賠金,依《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也就是免徵遺產稅。

然而,需特別留意的是,所謂「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免徵遺產稅,但並不代表這筆保險金完全不會被課到任何稅。

因為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由於此保單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並非同一人,當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金額,加上受益人當年度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後,超過一定金額,超過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以計算是否須繳納「基本稅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目前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 3,740萬元以內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這也代表,若保單理賠金額龐大,受益人仍有可能因最低稅負制而須繳納一筆稅款,並非「指定受益人就完全零稅負」。

而保險公司在銷售保單時,往往會要求客戶在受益人欄位至少填上法定繼承人,而不能留白,因為若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或未指定受益人,都將影響這筆理賠金是否列為遺產、能否免徵遺產稅的關鍵;即便符合免徵遺產稅的條件,仍應留意最低稅負制對高額保單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

情境2:「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但「未」指定受益人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在銷售保單時,一定會要求客戶至少在受益人欄位上,填寫「法定繼承人」,因為一旦無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已過世未更改,這筆身故保險金將依據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須依法申報並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保單「是否有指定受益人」,成為稅法上判斷理賠金能否免稅的核心要件。因此,若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卻沒有指定受益人,身故理賠金同樣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情境3:「要保人」不是「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身故

另外,若已繳納保費多年的壽險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卻也可能被視為「贈與」。

舉例而言,假設有一家三口的組成為父親、母親及小孩,若母親為要保人、父親為被保險人,小孩則是指定受益人。當父親不幸身故時,由於母親才是「要保人」,實際上保費也是母親所繳納,這筆身故理賠金雖然不會被列入父親的遺產,卻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母親贈與給小孩的財產,因此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

此種情況相當常見,因為許多人以為幫家中長輩投保,且已指定受益人,卻忽略繳納保費的要保人其實才是認定的重點,因此讓此筆身故理賠金的性質從「遺產」轉為「贈與」。

情境4: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以上述一家三口為例,另一種情況也較為常見,就是母親為要保人,父親為被保險人,也指定小孩為受益人,但是身為要保人的母親,卻先於被保險人的父親過世,由於父親健在,尚未發生保險事故,因此並無理賠身故保險金的問題。

但是,若是保單已繳納一定金額,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這份價值就屬於身為要保人的母親的財產。因此,即便尚無理賠金可領,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仍須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中計算,一樣要課徵遺產稅 。

不同身分關係,導致保單有不同稅務結果

從以上四種情境來說,一張壽險保單,若「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係不同,可能導致不同的稅務結果,有可能免稅,也可能被視為遺產課稅,甚至成為贈與稅 。

除此之外,需要特別留意的還有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依個案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財政部也有明確的「八大樣態」,分別是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這八大樣態,在實務認定上,可能會讓身故理賠金被判定為「須課稅」。

舉例來說,像是被繼承人在生前大量且密集地購買壽險躉繳保單,當身故請領死亡給付時,就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規避行為,因而採取實質課稅原則,將其保險金列為遺產進行課稅。

因此,民眾在規劃保障家人生活、傳承財富的工具時,需特別留意保單的架構,若是規劃不當,反而讓家屬在最需要理賠金的時候,還得先付一筆意外的稅金。因此,民眾在投保前,建議務必先釐清保單上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身分安排,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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