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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漏水恐崩…賣房卻隱瞞 法官判解除契約除了還款並要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陳姓屋主透過仲介公司將房屋以730萬賣給張姓購屋者,簽約時陳在契約勾選無漏水,但張在裝潢時發現增建後陽台漏水嚴重,水會沿牆面或地板向樓下住戶大面積漫流,認為「原屋主隱瞞重大瑕疵」,請求解除契約。經鑑定結構變位有崩落之可能。法官判原屋主要給付730萬購屋款、52萬元移轉修繕必要費用,共計782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姓購屋者主張,原屋主到民國112年6月遷出點交為止,均未提及後陽台有大面積漏水瑕疵,訂立契約前,後陽台堆置洗衣用品、掛滿衣服,當時原屋主及仲介告知「陽台外推部分就是洗衣服用的,就長這樣,沒問題」,因現場雜物堆積而無從發現陽台漏水。

張的代表律師指出,簽約時承辦地政士曾逐項確認,陳男在「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陽台」選項,勾選「否」,也親自簽名,確認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手寫註記欄中僅有註明頂樓加蓋,未提及後陽台漏水。

張112年8月裝潢房屋,期間因泥作工程欲放水清潔陽台環境,才發覺水會沿牆面或地板向樓下住戶為大面積漫流。訪查樓下鄰居才知陽台結構漏水問題早為全棟公寓住戶盡知,認為陳男知悉重大瑕疵隱瞞不告知。

經法院囑託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論為陽台防水功能失效,梁柱、樓板多處焊接點已生鏽、開裂,整體結構系統變形變位,有崩落之可能。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論為因陽台有崩落風險,將使市場流通性大幅降低,無法評估不動產因陽台問題折價金額,屋況已屬交易重大瑕疵。

陳男代表律師指出,陳男與家人過往20餘年使用陽台之方式,並無所指漏水情事,且陽台縫隙若如原告所指如此明顯,則雙方與仲介事前至現場確認屋況時,張理當會發覺,且並非一般居家起居使用場所,不是房屋的重大部分,只占1.4坪,並非房屋的重大瑕疵,也可修繕,絕非隱瞞瑕疵,求償無理由。

法官審理指出,當庭勘驗在陽台潑水、沖水後水流施測影像,指以水流灌注清洗住家地板是常見清潔方式,且應為喬遷新居裝潢完工後必要之舉,陽台因使用的限制,此等品質的欠缺,非原告於點交時所可以立刻知悉。陽台瑕疵已對房屋整體結構安全造成影響,房屋所應具備的通常效用及約定品質實已受嚴重影響,屬物之瑕疵,購屋者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依法有據。 

法官判決陳男要給付返還購屋價金730萬,及購置新屋所必要金額或為法定規費標準及修繕所需等52萬賠償費,共計782萬元;但其他家具等求償,法官認為可移他處,非必要性支出,判賠償無理由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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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陽台漏水恐崩契約勾無漏水,隱瞞重大瑕疵,法官判原屋主要給付782萬元給購屋者。示意圖,非新聞事件房屋陽台/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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