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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重判/柯文哲帳房躲過貪污重罪 李文宗遭判4年6月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6日11:42 • 發布於 03月26日11:35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李文宗遭判4年6月。(鏡報姜永年)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相關弊案,今(26日)宣判,其中被告李文宗涉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至於被控收賄部分則判決無罪,並獲解除電子腳鐶監控。

判決指出,李文宗在本案中主要扮演柯文哲競選團隊財務核心角色,負責政治獻金專戶的收支規劃與調度,並與柯文哲及李文娟共同決策資金運用方式。法院認定,他明知政治獻金依法應專款專用,且須存入專戶並受監督,卻仍配合將部分款項以各種名義挪作他用,已構成公益侵占罪。

法院認為,李文宗等人透過「肖像授權」、「募款小物」、「演唱會收入」等方式,將本質上屬於政治獻金的資金,導入由柯文哲實質掌控的木可公司帳戶,未依法納入政治獻金專戶管理,形同將具有高度公益性質的資金轉為私人可支配資產。法官認為,政治獻金本質上具有公共監督與用途限制,候選人僅具管理權,並非所有權,若逕行挪用即屬侵占。

此外,李文宗也與柯文哲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法院認定,眾望基金會設立宗旨為公益用途,但實際上卻被用來支付競選團隊人員薪資,與基金會目的明顯不符。李文宗明知相關規定,仍參與決策與執行,使基金會資金成為競選活動財源之一,已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構成背信罪。

在量刑部分,法院分別就兩項犯罪行為論罪科刑,其中公益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考量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法分論併罰,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針對檢察官指控李文宗涉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未達「補強證據」標準,難以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判決無罪。此部分也與主嫌柯文哲部分被控收賄未被採認的理由一致,凸顯法院在貪污案件中對證據要求的高度嚴謹。

法官認為,李文宗在政治獻金運作與資金調度上具有關鍵影響力,與主導者共同形成犯意聯絡,且行為已侵害政治獻金制度的透明性與公益性,因此判有罪。至於未被認定收賄部分,則顯示本案在金流與對價關係的認定上,仍採取嚴格證明標準,區隔不同犯罪類型與證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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