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行政大烏龍!公文期限過了5天才送達 性侵男「沒收到通知」免坐牢判無罪
曾因妨害性自主罪被判刑的陳姓男子,未依規定到醫院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遭嘉義市政府開罰一萬元,事後又並限期在特定日期報到,遭檢方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起訴。嘉義地院審理發現行政機關搞了個「時空錯亂」的烏龍,公文竟在期限過後才送達,法官認定陳男未達犯罪要件,判他無罪。
據了解,陳姓男子2022年間透過線上遊戲認識一名15歲少女,隨後不僅將少女帶往網咖性交,甚至在公園幽會時再次發生關係,導致少女懷孕。該案經新竹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陳男違反《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將他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新竹地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2025年4月間開始易服社會勞動,嘉義市政府依法評估陳男必須治療輔導。市府陸續同年5月12日、6月11日,以寄發公文及親自交付等方式,通知陳男依公文指定時間到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但陳男均未到。
市府隨即祭出鐵腕,於2025年7月24日發出裁處書,對他開罰一萬元,並在公文中明確命令他必須在隔天,即7月25日晚間7時,準時到醫院報到。嘉義地檢署事後起訴陳男,他在偵查中坦承自己確實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前往醫院。
嘉義地院法官調閱相關送達紀錄後,發現整起案件存在嚴重的行政程序瑕疵。這份要求陳男在7月25日報到的公文,市府雖於7月24日發出,但直到7月30日才真正送達陳男手中。
法官指出,公文送達前,被告根本無從得知市府要求他在「過去的期限」內報到的指令,當被告處於資訊接收延遲的狀態,自然無法要求他遵期履行。
法官在判決中嚴肅指出,刑事審判講求證據,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必須是主管機關先處罰鍰並正式「命限期履行」,若行為人屆期仍不履行,才構成刑事犯罪。既然市府的公文在要求報到的期限過後才送達,該處分顯然未對被告發生強制效力。
法官強調,被告未於當日到場,與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顯不符,行政機關不能因為自己的作業疏失,將責任轉嫁給被告,更不能以此要求法院將其入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既然無法證明被告有「刻意抗拒」的犯意,法院只能諭知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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