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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贓車誤擊少年爆頭慘死 桃園市府、警局判國賠148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17日10:14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7日05:20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劉姓警員4年前攔查田姓少年開贓車,田不配合逃逸劉開槍打算射輪胎,子彈卻貫穿車窗擊中右前座徐姓少年後腦,害徐暴頭慘死,劉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5月,徐母向劉員、桃園市府及桃園市警局求償近900萬元,桃園地院判市府、警局一共得賠148萬多元,可上訴。

徐母主張,劉員2016年1月22日凌晨巡邏時攔停田姓少年,田因偷竊車輛起初佯裝配合後又踩油門逃逸,劉為了逮捕對方從後開槍射擊,結果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直接擊中右前座兒子的後腦,害他傷重搶救2天仍不治。

徐母認為,警方疏於注意當時田姓少年並無衝撞、攻擊,使用槍械時機已經逾越必要程度,經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察局請求賠償,卻都沒獲置理,各依警械條例、國賠法向劉員、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求償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共求償897萬1210元。

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辯稱,因田姓少年有危險駕駛甚至衝撞支援警車,若放任他繼續開屆時警車、贓車將於道路追逐,反而加深公眾往來安全危害,劉員開槍射車輛右後輪是為讓田停止逃逸損害最小的手段,劉員也無罔顧徐性命濫射,已盡力注意,認為他使用警械並無逾越「必要程度」。

桃市府、警局還說,田拒絕盤查才釀徐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徐明知田無駕照,仍選擇搭他車,也沒勸阻對方熄火受檢,認為田、徐都有過失,應負擔部分責任。

民事庭認為,劉員刑事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5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部分雙方不爭執,另考量徐、田是高中好友,徐明知對方未成年、無駕照仍自願搭他車,除違反自我注意義務,也等於將自身法益由田代為照顧,所以田的過失即屬於徐的過失,徐在本件中也得負30%責任。

而徐母仍有先生、大兒子、三兒子等3名扶養人,徐姓少年僅需對母親負4分1扶養義務,法院審酌後,以徐母依警械條例對桃園市府求償醫藥、喪葬及精神撫慰金部分,判賠86萬9431元,另她依國賠法對桃園市警局求償扶養費部分,判賠61萬6323元,一共148萬5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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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劉姓警員,因攔停田姓少年開贓車,開槍卻誤擊斃右前座徐姓少年,法院判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一共國賠148萬5754元。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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