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參選資格遭剔除! 北高行裁定駁回假處分
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有意登記參選新竹縣竹北市長,但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認定,她完成繳附中國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未滿10年,不符合公職參選資格,因此不予登記。李貞秀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在相關訴訟審理期間保留參選資格。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裁定駁回聲請,仍可依法抗告。
新竹縣選委會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北高行審酌,李貞秀於1999年12月3日初設台灣戶籍,但直到2025年3月才向主管機關補繳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依陸委會相關函釋,參選所需的10年設籍期間,應自當事人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起算。因此,選委會以繳附證明至今未滿10年為由,認定她不符合參選資格,尚有法律依據。
至於陸委會函釋是否增加法律限制,以及選委會的決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平等原則,法院認為,仍須經過進一步的證據調查,才能判斷相關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以及李貞秀在本案訴訟中勝訴的可能性。
北高行另指出,若暫時准許李貞秀取得候選人資格,雖能保障她參與選舉的權利,但若她當選後,相關訴訟最終仍敗訴,恐影響選舉結果,並衍生撤銷候選人登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甚至重新辦理補選等後續問題,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綜合衡量後認為,准許假處分可能對選舉結果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遠大於暫時不准參選、但日後若在本案勝訴所產生的個人損害,尚無核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李貞秀的聲請,全案仍可依法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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