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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誰繳不是看交屋日!稅務局點出關鍵是「過戶日」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6月02日07:37 • 發布於 06月02日06:18
經濟日報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依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這天前完成過戶登記,即使還沒交屋,當年整期的房屋稅就由新屋主繳納。

稅務局分享,近期一位梧棲區民眾反映,自己是在今年1月簽約、2月過戶,直到3月才交屋,為何會收到整年度房屋稅單?經查,正是因為在基準日(2月29日)前已完成登記,依法必須由他負擔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解釋,房屋稅每年5月1日至31日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稅單依照地政登記資料寄發,權利人如為買方,就會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能影響稅率,例如從出租改為自住,須在3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經核定後才能從當期起適用較低稅額,若逾期或情形導致稅額增加,則從下期才會生效,若未有改變,則無須重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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