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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追女仔!男裝GPS掌握心儀女行蹤 觸法判3月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27日20:0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7日20:05

黃姓男子心儀同姓女子,為掌握對方行蹤,竟在女子車上右前座暗處安裝GPS衛星追蹤器長達半個月,後遭女子察覺報警。桃園地院審理後,二審撤銷原判,改依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仍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犯罪事實指出,44歲黃男為了追求同姓又同齡的女子,竟與暱稱「阿成」友人計畫,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集及利用女子的個人資料。黃男等人於2022年10月至11月初,利用某次3人共同出遊機會,趁女子駕駛其姊名下的白色轎車外出時,偷偷在右前座的座墊下方安裝GPS衛星追蹤器。

黃男透過GPS追蹤器回傳的定位功能,搭配手機APP軟體,隨時掌握女子的車輛所在位置,女子直到2022年11月中旬打掃時,在車內發現追蹤器,才驚覺自己長期處於被監控的狀態,憤而提告。

黃男於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與告訴女子及證人秦姓友人的證詞相符。法院認定黃男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同時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依違反個資法論罪。

桃檢上訴主張,黃男仍拒絕揭露友人「阿成」真實身分,讓被害人持續處於風險中,且迄今未達成和解及賠償,認為原審量刑過輕。但二審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的行為情節及犯後態度,認定原審簡易判決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檢方上訴理由不足。

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黃男罪證明確,但適用法條有所疏失。原審判決理由指黃男應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但主文卻諭知被告觸犯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有主文與理由矛盾的違法情事,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指出,黃男身為成年人,應有足夠知識與社會經驗,卻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反而選擇在對方車輛內安裝GPS追蹤器,隨時掌控行蹤,嚴重侵害他人隱私,審酌黃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告訴人隱私權造成的侵害程度,認為其犯行惡劣。雖然黃男在犯後坦承罪行,但考量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難以在量刑上給予有利評價。綜合考量動機、手段與影響,最終決定刑度,並認定其犯後態度未達到可以減輕處罰的標準,最終維持原審3月徒刑的判決,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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