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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淪社會爭議「大怪獸」? 民團針對環評制度總體檢、提11項改革

環境資訊中心

更新於 07月27日09:07 • 發布於 07月27日09:00 • 林昱妍、環境資訊中心 報導

台灣環評制度推行逾30年,在不少重大案件上卻爭議連連。17日環境法律人協會(EJA)舉辦記者會,提出11項環評制度改革的建議,包含環評審查結論應具有實質拘束力、老舊環評退場機制、精簡環評程序等。與會專家認為,台灣環評已成為吸收所有社會爭議的「大怪獸」,建議各部會回歸各自責任,讓環評回歸其風險評估的角色。

環境法律人協會(EJA)歷時一年多完成「環評制度總體檢」專案,並提出11項未來環評制度改革的建議。攝影:林昱妍

11項環評總體建議 二階環評制度整併為一階

環境法律人協會(EJA)歷時一年多完成「環評制度總體檢」專案。邀集法律、環工、文資與原民等十多個領域,逾80位專家學者,並透過問卷與多場公民對談,累計近500人次參與,廣泛凝聚產官學界與公民團體之共識,並於本(7)月17日舉辦記者會,發布11項環評制度改革建議。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環評總體檢計畫主持人張譽尹指出,現行一階環評僅為篩選程序,到二階才有範疇界定與替代方案審查等完整程序。 「案件經常在一階、二階程序之間擺盪。」他建議將現行二階環評制度整併為一階,並在審查初期邀請在地居民及相關機關參與範疇界定。

他舉例,台南沙崙農場開發案在環評一階環說書送件前,就試行建立生態評估平台,並邀請環團與居民參加。張譽尹認為,本案是公民參與的正面案例,但此案在「選址」部分仍未納入公民參與,未來應持續改善。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建議,將現行二階環評制度整併為一階,並一律在審查初期邀請在地居民及相關機關共同參與範疇界定。攝影:林昱妍

體檢報告也建議,未來在正式啟動環評程序前,應從行政端與執行端同步強化源頭管理。在行政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部應建立「小環評」機制,及早評估風險並增進主管機關的環境意識;在執行端,則應維護委外顧問公司的調查獨立性,不應將尾款發放與環評通過與否綁定。

環境法律人協會統整「環評制度總體檢」內容,在台灣環評各階段提出相對應的建議。資料提供:環境法律人協會

專家稱 環評已成吸收社會爭議的「大怪獸」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玲靜直言,「台灣環評制度已變成吸收所有社會爭議的『大怪獸』。」現行《環評法》涵蓋生態、文化等廣泛面向,卻單單要環境部承擔開發與否的決策,導致權責嚴重錯置。她表示,環境部應回歸純粹的風險評估角色,提供科學、客觀的環境分析;至於風險管理,以及後續政治與法律責任,則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擔。

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授劉益昌曾經擔任環評委員,他指出,「《文資法》其實有要求應在開發前進行文化資產評估。但目前實務上的做法,是先在環評中篩選出文資與原民爭議後再轉交處理。」他認為,機關之間的協作與權責分配非常重要,但台灣的現狀其實稱不上協作,只能說是公文往來。

劉益昌認為,機關之間的協作與權責分配非常重要,但台灣的現狀其實稱不上協作,只能說是公文往來。攝影:林昱妍

環境部對於環評開發案件具有否決權,但卻不具有對開發許可的約束力,因為兩者被切割為兩個獨立處分。張譽尹以中科三期、美麗灣的案例解釋,這樣的制度斷層若未銜接,將持續「環評歸環評,開發歸開發」,甚至產生「停工不停產」的實務漏洞。

張譽尹補充,除了環評結論必須實質拘束開發許可外,針對核准已久、長期未開發或環境已顯著變遷的老舊環評案,也應建立退場與重新評估機制。以免數十年前通過的舊環評成為永久有效、卻不符合當代環境標準的法規漏洞。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回應,目前環境部已逐步導入AI、強化民眾意見表達、促進早期公民參與等部分。未來也將持續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協助輔導地方提升環評能力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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