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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奪命地磚」絆倒翁癱瘓亡!公所卸責竟賴新冠肺炎 一、二審法官接連打臉

鏡報

更新於 04月13日01:10 • 發布於 04月13日01:10 • 鏡報 辛啓松
屏東恆春姚姓老翁在環城步道散步時因地磚突起跌倒癱瘓致死,一、二審法官判國賠128萬元。圖為恆春西門。讀者提供

屏東縣恆春鎮姚姓老翁2022年5月底在環城步道散步時,不慎被突起地磚絆倒,造成頸椎骨折、四肢癱瘓,最終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家屬憤而提起國賠,屏東地院認定恆春鎮公所對於步道管理有明顯疏失,判決鎮公所須賠償老翁三名子女醫療、喪葬及精神慰撫金128萬1919元。鎮公所不服上訴,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2年5月22日下午5時許,姚姓老翁行經北門路旁的環城步道,因地磚明顯隆起且現場完全沒設置任何警告標誌,老翁閃避不及被絆個正著,整個人身體前傾噴飛倒地。監視器畫面顯示,老翁倒地後額頭當場流血,左腳的鞋子甚至被絆飛到一公尺外的後方,撞擊力道猛烈。老翁隨後被送往高醫醫院急救,診斷出高位頸椎骨折併四肢癱瘓,雖緊急手術,仍在同年6月8日撒手人寰。

家屬提出國賠訴訟,恆春鎮公所與屏東縣政府卻在法庭上演一場「互踢皮球」的卸責戲碼。鎮公所辯稱,該地號管理者是屏東縣政府,且步道屬於「古蹟附屬設施」,應由縣府的文化資產保護所管理,公所沒權限管。

更離譜的是,鎮公所委任律師還主張監視器只拍到老翁倒地,沒拍到「腳」,無法證明是被地磚絆倒,甚至還想把死因推給老翁先前得過的新冠肺炎,質疑是肺炎害命,而非摔倒致死。

屏東縣政府強硬回擊,強調根據《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市區道路的附屬設施如人行步道,管理權責明明白白就在各鄉鎮市公所身上,縣府僅是主管監督單位,公所想賴給縣府根本是找錯對象。

屏東地院認定,系爭步道緊鄰北門路,是典型的市區道路附屬人行道,依法就是恆春鎮公所要管。法官檢視家屬提供的照片,發現地磚隆起的情況非常明顯,身為管理機關的公所「應能預見危險」,卻既沒修理也沒設警示燈,「這不是管理欠缺是什麼?」

對於公所想拿新冠肺炎來當「擋箭牌」,法官在判決書指出,老翁雖然曾確診,但摔倒前還能自行出門散步,顯示體力已恢復;若不是公所沒管好路面害老翁摔斷脖子住院,又怎會引發後續的肺炎與神經性休克?兩者之間具有明確的「相當因果關係」。

一審法官審酌,老翁的三名子女正值壯年,卻因公共設施的破敗驟然喪父,精神蒙受巨大痛苦,判鎮公所需賠償醫療與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總額128萬1919元。鎮公所不服上訴,日前被高雄高分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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