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倒了先扶再走也有事? 法官判決替騎士討回公道
一名男性機車騎士阿彊(化名)停車時不慎碰倒路邊機車,隨後將車扶正離開,卻遭警方認定構成「肇事逃逸」,不僅被開罰3000元,還吊扣駕照1個月。阿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彊當時並非處於「駕駛」狀態,且事故是否造成財物損害也存有疑義,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判決指出,阿彊於某日中午騎機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一處路段,準備右轉進入路邊停車格時,疑似不慎碰觸停放在停車格內的另一輛機車,導致該車傾倒。阿彊隨即將對方機車扶起,隨後離開現場,並未報警或留下聯絡方式。
事後,該名車主發現機車有擦傷痕跡,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認定阿彊涉有「駕車肇事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行為,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阿彊不服裁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僅是在停車過程中以手牽方式調整車輛,並非行駛狀態下肇事,且機車表面僅有輕微磨損,難以確認是否因自己造成,更遑論構成肇事逃逸,裁罰顯屬過苛。
法院審理後,從監視器畫面與相關資料進行細部比對,發現阿彊將機車移入停車格時,車輛尾燈未亮,畫面中也未見引擎運轉、加速或排氣跡象,顯示當時是以徒手牽行方式移動車輛。法官指出,《道交條例》所稱「駕駛」,須以引擎動力控制車輛在道路上行進,單純牽車行為並不符合駕駛要件。
此外,法院也認為,雖然對方機車車殼確有磨損痕跡,但不足以證明是本案所導致,尤其兩車顏色不同,若真有碰撞,理應出現漆料轉移情形,但是相關證據並未顯示此狀況,事故是否造成財物損害,仍存合理懷疑。
綜合判斷,法院認定,阿彊並未構成「駕駛汽車肇事」行為,也不符道路交通事故定義,裁決處援引法條裁罰屬於適用法令錯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