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持續審理中 助理獲緩刑判決理由曝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擔任議員及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1412萬餘元,台南地檢署依涉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黃姓女助理依偽證罪起訴,因黃女認罪,台南地院今天下午2時30分將黃女判刑6月、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法院說明,林宜瑾、服務處黃姓女主任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或掛名助理等方式,虛構名冊詐取公帑,助理名冊中多人從未實際任職,卻仍長期被申報支領薪資,準備程序結束,合議庭期尚未訂定,將另行審結;前黃姓女助理為掩飾伯母(黃姓女主任)而虛偽證述,改簡式判決,今天先行宣判。
檢方起訴認定,黃女自2010年12月25日起擔任林宜瑾議員助理,2011年3月即離職擔任公司作業員後,即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林宜瑾卻指示女主任不依規定向市議會申報黃女異動,在黃女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申報助理補助費共46萬5524元匯入其銀行帳號。
檢方偵辦林宜瑾案時,黃女為掩飾伯母,基於偽證犯意,2024年8月21日下午5時許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證稱,2010年12月25日至2012年4月30日間有擔任林宜瑾助理,期間確實有實際做助理工作,並領取助理薪資;後來擔任作業員是做二休二,有空的時候還是會去擔任助理。
黃女當時證稱,擔任助理大約一年半,每月薪水3萬元,確實有領到助理薪資,錢都是跟伯母(黃姓女主任)拿現金,實際上帳戶狀況她不知道;至於為何擔任助理且同時擔任作業員,還是一樣領每月3萬元助理費用,她沒有問伯母。
黃女後來在林宜瑾案偵查中即自白承認犯行,檢方認定黃女具結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去年10月依偽證罪提起公訴,但請法院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理時,黃女也認罪,考量黃女偵查中經告以具結效果及偽證罪責,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後具結,已知悉偽證嚴重性,仍於具結後虛偽證述,增加偵查機關採證錯誤、判斷失平危險,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及程序延滯,所為應予非難。
法院審酌,黃女偵查中即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沒有前科,素行甚佳;復考量其犯罪動機、所為虛偽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正確行使等,以及家庭、經濟等狀況,依偽證罪判刑6月,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
至於林宜瑾在2009年8月1日迄2024年8月21日歷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偽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相關費用申請文書,詐取助理費用總計1412萬7388元,全案持續審理中。
法院指出,黃女因認罪且案情單純、明確,故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林宜瑾、黃姓女主任違反貪貪汙治罪條例部分,因檢察官所起訴犯罪時間長、人頭助理人數眾多,法院自去年10月間收案迄今未滿4個月,依規畫及被告所涉情節繁簡按期訂庭,均甫結束準備程序,合議庭將另行定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