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條例三讀 加重詐欺刑責增禁奢條款
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除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此外,未來詐騙被告於自首後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金或和解金後,法院會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強化司法警察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紛紛提出相關修正草案,歷經委員會討論後,立法院30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條例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 無文字修正,決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此次修法也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並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此外,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同時,也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編輯:陳文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