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領退休金 1年內未追討免還? 大法庭︰政府仍有權追繳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政府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案件是否一年後失效,法院在判決實務上有不同意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昨裁定,條例所定「一年」期間是訓示規定,不是消滅時效,政府仍有權追繳溢領退休金。
一年是訓示規定 非消滅時效
南投縣政府謝姓退休公務員,曾到救國團任職十二年半,期間原被認為符合優惠存款年資,但後來被認定溢領優惠存款九十七萬多元,南投縣府要求救國團返還溢領款,救國團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南投縣府未於「一年內」提出返還請求,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庭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至行政大法庭,大法庭昨裁定認定,處理條例規定的「一年」期間僅為「訓示」規定,並非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政府機關仍有權追償。
最高行廢棄原判 發回更審
由於大法庭具統一法律見解功能,對判決具拘束力,承審本案的最高行合議庭,昨依裁定,廢棄中高行的原判決,發回更審。
行政大法庭裁定指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一年」期間,並非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限,與時效規定無關,無法作為時效消滅的依據,而是促請作成處分作業時間的「訓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