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剛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分別罰鍰24萬元
處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及鄧○○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5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8年1月18日及108年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關係人共同開發手機遊戲及遊戲平台,惟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或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提交董事會之資料不完全,未提交監察人承認,及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5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