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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居家辦公偷跑去峇里島、新加坡遭解雇 告贏公司卻拿不到賠償

CTWANT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邱柏玟
(示意圖/Pixabay)

澳洲雪梨一名擔任外匯交易員的男子,因未經公司批准擅自在新加坡遠端辦公遭到解雇,隨後向澳洲公平工作委員會提出訴訟,最終獲判屬「不合理解雇」。不過,委員會考量其個人違規行為,裁定雇主無需給付任何賠償金。

據外媒《衛報》報導,這起勞資爭議源於該名交易員葛拉漢(Charles Graham)任職於HIFX Australia(商業名稱為Xe)期間,其主管要求資訊部門人員透過IP位址追蹤其筆記型電腦定位,意外揭發葛拉漢居家辦公期間,人竟不在雪梨,而是跑到新加坡工作。隨後公司調查又發現,葛拉漢先前曾以「家中水管壞掉需要等待修繕」為由申請居家辦公,實際上卻是前往印尼峇里島旅遊邊工作,嚴重違反公司要求每週須進辦公室3天及出國辦公須事先申請的規定。

葛拉漢向公平工作委員會解釋,他原本僅是前往新加坡度假,但因伴侶突發急性細菌感染無法如期搭機回國,並提供醫療證明佐證;他強調,上班首日登入系統時正逢大量郵件與重要客戶申訴待處理,加上無法在非工作時間聯繫主管,才未能第一時間回報滯留海外的情況。至於先前赴峇里島辦公,則是因為當時對混合辦公政策不甚了解,並非有意隱瞞。

然而,資方對此說法並不採信,並於收到回覆後發出解雇通知;公司在解雇信中指出,葛拉漢未能提供印有姓名之機票憑證與伴侶無法出行的完整證明,且其過去皆能遵守請假流程,顯示其對規範心知肚明,本次純屬「蓄意違規」。資方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拒絕服從合理指示,並徹底摧毀了勞資雙方間的信任基礎。

公平工作委員會委員麥瑟森(Alana Matheson)審理後指出,雖然葛拉漢未經授權在海外工作且隱瞞行程,資方確實具備合法的解雇事由,但在處理過程中,資方並未向員工充分揭露所有作為解雇依據的調查事項,致使程序正義有所瑕疵,因此認定此項解雇處分在程序上並不合理。

但考量到葛拉漢的違規行為本身就是導致解雇的主因,且公司在解雇時已給付四週預告期間的代通知金,加上復職已不具可行性,最終委員會決定不判給葛拉漢任何經濟賠償,這起因遠距辦公引發的勞工爭訟也得以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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