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醉女「痛醒」又幫他舒服 怒告性侵結果大逆轉
桃園一名女子A女前往酒吧飲酒不勝酒力,遭到同行友人B男帶往旅館留宿,並在昏睡狀態下發生性行為,但她痛醒之後,又以其他部位發生性行為,事後還對男方提告性侵。桃園地院日前判決B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於警詢中證稱,在事發旅館與B男發生性行為,她痛到醒過來,之後又沒意識了,再來有意識的時候,是她用其他部位幫B男,她也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做,完成之後對方跟她說「辛苦了」。
A女在偵查中證稱,她只有記憶她被痛醒,還有跟她用其他部位幫B男,被痛醒後她大喊很痛,然後就暈過去,後來自願幫對方,幫的時候是有意識的等語。
A女在法院審理時證稱,後來迷迷糊糊就幫B男,幫到他完成,完成後有沒有去清洗或整理已經不記得,B男完事後的事都不記得了。
B男辯護人則表示,並無證據證明案發時A女係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並無乘機性交之犯意。
法官指出,A女於偵查時供稱,是出於避免受到B男傷害的動機才會幫他,但是她自己也坦承B男並未做出具體傷害行為,而且2人是認識大約1個月的朋友,並不存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痛醒之後又主動幫男方,實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相符合。
法官審理還發現,雙方在事發之後的Line對話截圖,B男傳送數個租屋網址給A女,也提到要不要一起在台中租屋、可以一起看等對話,足見雙方確實有談及一同居住之事實。
法官表示,綜上所述,實難僅憑A女之指述LINE對話紀錄,以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認定B男對A女為本案犯行,檢察官所提的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犯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