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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高院怎麼會再三出現匪夷所思的心不在焉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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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16日23:26 • 發布於 03月16日22:00 • 黃錦嵐
司法院高層及高院高層對某些無心審判職責的怠職濫權法官都束手無策嗎?(維基百科)

筆者月前曾在本報以「當『明案速判』法制碰到怠忽草率法官、檢察官、律師時」為題,評述高院審判長曾淑華以曲解「明示」涵義方式,將「未明示」上訴範圍硬拗成「明示」,逕行限縮被告的上訴範圍,侵害被告辯護防禦權的離譜誤判,春節甫過,筆者檢索最高法院指摘發回案例發現,曾淑華類似硬拗「明示」上訴範圍的誤判還真不止一案而已,其他法官,罔顧卷證的睜眼說瞎話誤判,也是時有所見,令筆者不禁慨嘆:高院怎麼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這類匪夷所思的心不在焉誤判?司法院高層及高院高層對這些無心審判職責的怠職濫權法官都束手無策嗎?

以下,筆者舉兩件「匪夷所思的心不在焉」誤判案例,評述這類高院法官是如何的打混、如何的「無心於審判」。

壹:劉*汝加重詐欺案─高院審判長曾淑華與受命法官陳文貴匪夷所思的「無心於審判」

本案被告劉*汝是新北市一家便利商店店員,因貪圖報酬,參加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前後有8人受害,但他的犯罪所得僅有6千元而已。

本案事證明確、法律適用亦無疑義,只是小人物的小案件,原本算是標準的「可以速判的明案」,根本無庸上訴到最高法院,可是,就因為高院審判長曾淑華與受命法官陳文貴的怠忽審判、心不在焉,致使本案不得不陷入無謂的更審之中,也為目前的「司法過勞」雪上加霜。

本案新北地院是依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劉*汝8罪,定應行刑2年6月,並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6千元沒收、追徵,劉*汝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於114年8月判決上訴駁回,劉*汝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梁宏哲於115年1月28日撤銷高院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6747號判決)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曾淑華與陳文貴所犯的違誤很簡單,就是誤認被告的上訴範圍,將明示對一審「刑及沒收」部分上訴,誤認為僅對「刑」之部分上訴。

被告劉*汝自偵查迄一、二、三審均未委任律師辯護,他的上訴意旨也很簡單,只是「我坦承犯罪,也有供出發給我薪水的張育誠,會請家人來繳犯罪所得,原審(指一審)判決過重,請從輕量刑」,如此毫無爭議的案件,受命法官陳文貴連準備程序都沒踐行,即逕行進入審理程序。

曾淑華於審理時還算盡職,有善盡闡明權的訴訟照料責任,被告當庭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並主張他因另案在押不便繳納,再以寫信方式通知其祖父代為繳交其犯罪所得6千元,請從輕量刑。這部分,有審判筆錄可查。

可是,觀察高院判決理由第一段竟然寫道:「本件被告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關於被告就沒收上訴部分,當然是隻字未提,遑論調查、審判了。

為何會出現如此荒謬的誤認呢?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摘並未詳細敘明,筆者研判,首先,是曾淑華在審判程序中,根本就心不在焉,儘管她自己剛親自訊問,被告才當庭明示上訴範圍包括「刑及沒收」兩部分,也載明審判筆錄了,可是,轉眼間,接著下來的調查、辯論程序,就完全空洞化、形式化了,虛幌一招,辯論終結了,沒收部分漏未審判,也渾然不覺。

其次,筆者懷疑:受命法官陳文貴不止在審判程序中心不在焉,在草擬判決書稿時,也根本沒有再檢視審判筆錄,假若他有再看一眼審判筆錄,就不會將審判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因此,高院判決理由中所敘的「本件被告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完全是自欺欺人!

曾淑華與陳文貴是筆者評述「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筆者嚴詞評述過的烏龍審判不勝枚舉,例如,以離譜的圖利概念改判前金檢局長李進誠不成立圖利罪;曾淑華更曾在審判程序中「自問自答」,均被最高法院嚴詞指摘。

陳文貴是知名的「博士法官」,著有「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專著,資深司法內部人也有「他是不認真寫判決的法官」評語。1年多前,筆者曾以「整日忙於上課、著述,卻心不在焉,怠忽了審判本業…論述再博大精深,再有多大能耐的引經據典,判決品質也不可能好到哪裡!」,批評陳文貴受命審判的一件離譜誤判─怠忽審判亂抄一審誤判,如今,再看本案之離譜態樣,心不在焉的積習及離譜誤判依然不改,「不認真寫判決」的評語,果然名不虛傳且信而有徵!

法官鑽研法學,勤於著述、授課講學,能夠與時俱進,且兼顧法學理論與審判實務,原本是值得鼓勵、肯定的好事,不過,關鍵是,不能本末倒置,不務正業,將審判「正職」當成「副業」啊!

(張哲偉攝)

法官鑽研法學,勤於著述、授課講學,能夠與時俱進,且兼顧法學理論與審判實務,原本是值得鼓勵、肯定的好事,不過,關鍵是,不能本末倒置。

貳:林*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高院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柯姿佐心不在焉、罔顧審判筆錄論證

本案被告林*錂,原任職於新北市某銀行授信部負責人,退休後因經濟困難在餐廳擔任洗碗工,犯下本件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給詐騙集團,幫助詐騙集詐騙、洗錢犯行時,已76歲高齡,算是較罕見高齡、高知識的幫助詐騙犯。

台北地院一審僅依幫助洗錢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併科3萬元新台幣罰金,被告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柯姿佐於114年8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院審判長林英志於115年1月29日撤銷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6827號判決)。

本案也是事證明確,被告辯護重點僅在於「無主觀犯意」,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上訴的訴求,在於力爭改判無罪或依修復式司法理念改判輕刑或緩刑,而高院審判長吳秋宏與受命法官柯姿佐所犯的審判謬誤,與前述曾淑華與陳文貴很類似,都是心不在焉、罔顧審判筆錄。

吳秋宏與柯姿佐的高院判決理由敘明:被告雖稱有與告訴陳*筠成立和解(最高法院指正,應是調解才對),惟無力履行陳*筠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要求之新台幣7萬元及加計利息1.5%之賠償金等語,嗣亦未提出任何調解或履行賠償資料,以利審判,自難採為有利上訴人認定,而駁回其上訴。

以上的駁回上訴理由,顯然與審判筆錄及卷證不符,可說是裁判論證不依卷內證據資料。

據114年8月7日的審判程序筆錄,審判長吳秋宏於科刑資料調查時詢問:「案發後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上訴人(即被告)供稱:「最近與陳*筠達成調解,每月償還3500元,分十期償還。」

其次,在高院宣判前15天(即114年8月11日),被告林*錂即陳報,他與陳*筠於宣判日40天前(即114年7月16日)成立之調解筆錄,依調解筆錄內容,被告願意給付陳*筠3萬5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3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有台北院的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以上的審判筆錄與調解筆錄均顯示,吳秋宏與柯姿佐所論證的「上訴人雖言明有與陳*筠成立調解,嗣未提出任何與陳*筠調解之資料,以利審酌」,根本是與卷證不符的睜眼說瞎話!

還有,吳秋宏與柯姿佐的科刑資料調查也十分草率。被告林*錂於一審判決後已與王姓、鄭姓及陳*筠達成和解或調解,可見,被告雖然否認犯行,但仍有意願積極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這種犯罪後積極填補損害的態度,是一審判決後新增的有利被告因素,依法,在科刑資料調查辯論時,也應一併列入裁量判斷才合乎罪刑相當原則。

可是,吳秋宏與柯姿佐卻置之不理,僅以「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已屬從輕,上訴人事後縱再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不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之量刑結果」為由,遽行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綜觀前述謬誤,筆者首先看到的是:審判長吳秋宏在審判程序的科刑資料調查中,怠於詳查、辯論本案一審判決後有利於被告的新增量刑因素。

其次,筆者又看到受命法官柯姿佐於草擬裁判書稿時,不僅對被告利有的審判筆錄及卷證資料視若無睹,甚至還顛倒黑白,將被告有提出調解或履行賠償資料,說成未提供任何資料以利審酌,這已不僅是怠忽審判職責而已,還有公然在判決書中虛偽造假之嫌了。

再次,筆者看到吳秋宏在本案判決中已淪為橡皮圖章了,他雖然全程主持審判調查程序,可是,對於柯姿佐草擬的裁判書稿出現顯與卷證不符的論斷,毫無察覺,可見,他並未檢閱過裁判書稿,評議時很可能也是流於形式,即率然在裁判書原本上簽名蓋章了。

當然,吳秋宏淪為橡皮圖章也不止這一件而已,大約3個月前,筆者曾撰文評述吳秋宏任審判長,柯姿佐任受命法官於114年2月審判的張語潔加重強盜案,他們的調查審判程序即有空洞化、形式化弊端了(參見114年台上字第3237號判決)。

很巧的,吳秋宏也是位「博士法官」,又曾當過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因此,筆者相信他的法學素養或審判品質不可能這麼差,只能質疑他的敬業態度─心不在焉─了。

最後,筆者還有段誅心的質疑,值得附帶一提,那就是:吳秋宏於判本案前2個月又23天(即114年6月3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已通過決議,即將於114年8月底調升最高法院辦事了,或許,正因為司法院人審會通過此一人事昇遷案,他於114年8月間審判本案時已有一半心思在最高法院了,本案就任由辦案品質向來頗有爭議的柯姿佐去折騰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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