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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持刀搶超商為何不算強盜?法官認「1關鍵」改判恐嚇取財

TVBS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吳宇雅 江昀蔓 陳盈仁 新聞中心

新北市淡水日前發生男子持刀搶超商案件,檢方以強盜罪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定嫌犯並未讓店員達到完全無法反抗的程度,改依恐嚇取財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法界人士指出,持刀威脅與實際揮刀攻擊在法律上有層次區分,若判處相同刑度恐引發更嚴重的暴力危害。

(圖/TVBS)

根據判決書內容,強盜罪必須達到讓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程度。法官認為,陳姓嫌犯當時並未舉刀揮舞,僅將刀放在腰際,且與店員之間還隔著一步距離。此外,店員身材高大強壯,具有身材優勢,依據證詞顯示,店員是經過評估後才交出金錢,代表其心智清醒、能夠自由思考,並非被嚇到無法反抗,因此不構成強盜罪,而是屬於恐嚇取財。

對於這項判決結果,有民眾認為1年刑期太短,擔心若嫌犯真的持刀傷人該如何處理,質疑是否要等到真的造成傷亡才會判處較重刑責。

回顧過往類似案件,2020年台北市大同區一起持刀搶超商案,法官認定店員孤立無援,被嫌犯亮刀逼近、無處可躲,只能聽從指示打開收銀機,依加重強盜罪判處嫌犯7年6個月。2019年台南市南區另一起案件,嫌犯亮出菜刀威脅女店員交出金錢,得手12萬元,法官認定菜刀指向店員,客觀上已算完全壓制,達到無法抗拒的程度,構成強盜罪,加上嫌犯為累犯,判處7年4個月。

<<請提供完整人稱>>表示,被告在持刀當下並沒有揮擊、沒有去捅人,在這樣的狀況下,與真正施以強制力仍有一點區別,刑度確實有可能下降。該人士強調,如果兩種態樣都判處相同刑度,以後就會發生拿刀就先砍的情況,因為砍與不砍都是一樣的判刑,這種情況都是有跡可循的。檢方與法官依照專業、依法偵查與判決,裁判結果確實難免無法符合所有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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