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男田徑場裸下身被控公然猥褻…辯「漏尿才脫褲」 二審仍判拘役59日
台東一名温姓男子被控於2024年3月間在田徑場裸露下半身,遭一審法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59日,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今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温男辯稱當時因漏尿才脫掉外褲,且沒有脫內褲,也質疑案發時田徑場已熄燈,證人不可能看清楚,均未獲法院採信。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兩名證人正在田徑場運動,古姓證人目擊温男下半身未穿褲子,並看到裸露臀部;其丈夫羅男則目睹温男返回田徑場、走到放置衣物處,當時僅穿上衣、沒有穿外褲及內褲,且近距離與温男交談,之後還看到他直接穿上運動長褲。
温男上訴主張,古姓證人曾在警詢時稱目睹時間約晚間11時,但縣府資料顯示田徑場照明晚上10時即關閉,因此現場昏暗,不可能看清他的下半身。不過法院認為,古當時運動並未看手機,接觸警方後才確認時間,所謂「23時許」應是事後推測,不能單憑時間差異否定證詞。
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田徑場燈光熄滅,現場附近仍有其他建築物及路燈光源,並非完全漆黑。人在低光源環境停留一段時間後,眼睛會產生「暗適應」,仍能辨識物體輪廓及移動;加上證人描述温男裸露的下半身「很白」,與深色衣物及周遭環境形成明顯明暗對比,反而容易成為視覺焦點,因此認為兩名證人的目擊並無不合理之處。
至於温男主張證人只看到臀部,不能證明生殖器裸露,法院也不採信。判決認為,古已證稱温男未穿外褲、內褲,且因感到噁心而沒有仔細觀看下體;另一方面,羅男則明確證稱看到温男「光著下半身」,前方沒有遮蔽物,並看到生殖器。綜合兩人證詞,足以認定温男確有裸露生殖器的行為。
温男另提出醫院診斷證明,辯稱因漏尿問題才脫褲,但法院認為該診斷證明並未記載漏尿症狀,加上他對於平時是否會攜帶備用內褲的說法前後不一,因此未採信其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