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婚後財產為0!他告前妻討493萬剩餘財產敗訴 法官:分居無貢獻
一對夫妻結婚10年後感情生變,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後因證人未親自見聞被法院判決協議離婚無效,隨後才由法院裁判離婚確定。男方認為兩願離婚既不成立,財產協議也無效,回歸法定財產制向女方提告求償493萬餘元剩餘財產。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男方有權請求,但考量雙方分居多年且男方對家庭生活無貢獻,判決免除男方分配額,駁回男方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雙方2006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2016年間簽署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後因兩名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法院認定協議離婚無效;妻子隨後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最終判准離婚確定,並以妻子2022年1月提告日作為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
男方提告主張,自己婚後財產包含存款、股票、期貨等價值僅146萬餘元,婚後債務達320萬餘元,已無剩餘財產,前妻則擁有房地產、存款、股票及保單等,價值破1675萬元,婚後債務為688萬餘元,剩餘財產約986萬元,請求分配差額一半493萬餘元。
他更控訴,婚姻破裂是因前妻外遇,他為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始終隱忍,甚至獨自負擔房地頭期款與裝潢費638萬元,不料前妻結交新歡後竟更換門鎖拒絕他返家照顧子女,抹煞他長年對家庭的付出。
女方抗辯,兩人早在2016年簽協議書時就已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即使法院認定協議離婚無效,兩人實際上早已分居多年,前夫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長期由她獨自照顧兩名未成年女兒,依法應免除分配。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記載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以「協議離婚成立」為前提,既然協議離婚被判無效,相關財產分配條款自然不生效,因此男方並未喪失請求權。
法院清查雙方資產與債務,認定男方因股票融資、向母親借款購屋等因素,婚後剩餘財產為0;女方扣除房貸及借款等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173萬5635元,依法男方可請求分配差額一半約86萬7818元。
不過法官審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價值,在於體現夫妻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兩人在2016年簽署離婚協議後,已各自生活多年,各有穩定交往對象,感情有嚴重破綻,且2018年起兩名女兒均由女方照顧,甚至還幫男方代墊子女扶養費25萬餘元,難認男方對婚姻共同生活有協力或貢獻。
法院認定,男方在婚姻後期對家庭已無實質貢獻,女方主張免除分配額有憑有據,因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男方全部分配額,駁回493萬餘元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