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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農民要求,台灣放寬蘋果「芬普寧」農殘標準 6 倍,消基會質疑不符科學依據

上下游新聞市集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07月15日12:29 • 上下游新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今(2026)年 4 月 21 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殺蟲劑「芬普寧」在蘋果的殘留容許量,由原本 0.5 ppm 提高至 3.0 ppm,調幅達 6 倍,引發社會關注。根據《上下游》掌握,此案是因應美國農民的用藥與出口需求,並由日本住友化學委託跨國顧問公司向台灣提出進口容許量申請。

消基會今(15)日質疑,政府調降標準是否具備充分科學依據?要求食藥署公開完整風險評估與審查過程。

消基會質疑試驗標準不一、風險評估不透明

「一口氣把標準從 0.5 變成 3.0,是原來的 6 倍,是否有其必要?」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指出,提出申請的業者所提供的 26 場次蘋果殘留檢驗報告中,有 22 場次因施藥劑量或次數不符規定,「合格資料連五分之一都不到」。食藥署以僅剩的 4 場次資料的蘋果殘留量 0.48 至 1.125 ppm 為依據,如果按照原先 0.5 ppm 的標準,勢必都不會合格,一旦調高至 3.0 ppm,就能趨近於國外法規,「讓他們順利進口這些蘋果。」

消基會表示,相較之下,日本已於 2021 年將蘋果的芬普寧標準從 5 ppm 下調至 2 ppm,主因是農藥技術進步使殘留量降低,日方監測數據多在 0.46 至 0.69 ppm 之間,因而加強規範;此外,業者提出的蘋果殘留量最高達 1.125 ppm,也小於 2 ppm,因此目前還沒有足夠資料能夠支持食藥署放寬至 3 ppm 的必要性。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在記者會中,質疑放寬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攝影/莊彙翌)

消基會:蘋果標準竟比殘留量高的草莓更寬鬆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提到,衛福部的公開會議資料「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114 年第 4 次會議」中,一位「A 委員」曾對此提出疑慮,「芬普寧之蘋果是否下調同日本標準?」當時食藥署回應,因申請人是以「美國登記使用方法」提供資料,並非日本,最終仍以美國 5 ppm 為參考依據,定出 3.0 ppm 的標準。

消基會對比了其他同時修正芬普寧殘留標準的作物,發現其修正標準不一。比如美洲胡桃,樣品殘留量小於 0.01 至 0.045 ppm,最終增訂容許量為 0.08 ppm,相差 0.4 左右,調幅較小不至引起爭議。在草莓方面,殘留量為 0.255 至 1.25 ppm,鄧惟中表示,這甚至比蘋果驗到的還高,但食藥署當時僅放寬至 2 ppm。

衛福部會議記錄可得知,曾有委員建議下調至與日本相同標準。(簡報提供/消基會)

凌永健認為,「以數學來看,消費者大概都很難接受。」這當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他認為都還要進一步討論。鄧惟中也質疑,「既然 2 ppm 就足以涵蓋實際殘留,為何一定要給到 3 ppm?背後有沒有會議資料沒顯示的原因?」

此外,櫻桃的芬普寧容許量從 5.0 ppm 調降至 3.0 ppm,相對更加嚴格,主因是考量部分年齡層在短期取食風險評估(ARfD)超過 100%,為了保障國人健康而縮減。鄧惟中指出,蘋果的標準是否有經過每日容許攝取量(ADI)及 ARfD 的風險評估?消基會呼籲,食藥署乃至行政院,應公開決策過程以昭公信。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表示,芬普寧放寬幅度過大,政府應公開提出說明。(攝影/莊彙翌)

業界人士:建立「進口容許量」 為業界常見程序

《上下游》掌握,本案起源於美國農民提出需求,承接該案的跨國顧問公司便向我國政府提出申請,熟悉內情人士向《上下游》表示,農民在施藥過程無法區分銷往國內或國外的蘋果,一旦一方標準嚴格,等同讓農民不要在田間施作該農藥,較不符合現實,「台灣若維持原訂的 0.5 ppm,(蘋果)就會卡住沒辦法進來。」

該位人士解釋,蘋果過去適用的 0.5 ppm,是因尚未單獨登記進口容許量,而「暫時」借用梨果類這項廣泛類別的暫定值,「範圍很大,容許量就比較低」。

美國的規定是 5 ppm,所以顧問公司就按照規定,將美國的試驗報告給衛福部審查;經過幾年的審查,今年就建立了蘋果的進口容許量。該位人士分析,之所以訂 3 ppm,可能是因為訂 5 ppm 會太高,3 ppm 介於中間值。

蘋果以美國進口為大宗,但過去未曾有芬普寧違規案

2025 年台灣的蘋果總進口量為 15.6 萬噸,進口值 93.5 億元,其中美國一年進口 5.7 萬公噸的蘋果,佔總量約 36.7% 為最多,其次是紐西蘭進口 4.6 萬公噸,佔比約 29.1%,再來是智利 3.4 萬公噸(21.5%)、日本 1.9 萬公噸(12.3%)。

以近 10 年蘋果進口總量來看,台灣的進口蘋果一直都穩定維持在 14 萬至 17 萬公噸之間,在蘋果還未獨立列出芬普寧殘留量標準前,美國蘋果就已是台灣進口蘋果第一名,且根據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頁面,美國蘋果也從未驗出芬普寧不合格,如今蘋果芬普寧標準 3 ppm,是否會使美國進口蘋果量進一步提升?仍有待觀察。

農藥專家:芬普寧非系統性用藥,去皮後風險較低

中興大學植病系榮譽特聘教授曾德賜表示,芬普寧屬於合成除蟲菊類藥劑,是一種具備殺蟲與殺蟎雙重效果的藥劑,對於防治粉蝨等害蟲效果良好。他強調,芬普寧屬於油脂類,具有非系統性的物理特性,這意味著藥劑僅會附著於果實的表皮,幾乎不會滲透進入果肉內部。

曾德賜認為,3 ppm 的容許量已是安全的標準,雖然數字看起來放寬了「6 倍」,但他指出,重點在於「實際攝取量」是多少。因該藥劑主要殘留在皮外,民眾多有去皮習慣風險更低;即便連皮食用,透過流動清水清洗,就能洗掉大部分在表面的殘留,因此民眾不需過度恐慌。

食藥署:符合國際評估規範,並非單純標準放寬

面對爭議及消基會質疑,食藥署說明,蘋果的芬普寧容許量是由跨國公司於 2022 年提出申請,依據符合美國登記使用方法的田間殘留數據進行評估,並經 2025 年第 4 次諮議會審查通過。食藥署表示,本次修訂是將蘋果由原本借用「梨果類」的大項分類標準獨立出來,訂定為更能反映實際用藥情形之 3.0 ppm 個別標準,並非單純放寬標準。

面對消基會「為何不與日本同標準」的質疑,食藥署回應,各地的地理環境、氣候、病蟲害、農作物生長條件不同,殘留試驗情形會有差異,因此會依據國際評估指引原則,考量農民在優良農業操作規範(GAP)下訂定合理標準。此結果與韓國 3 ppm 標準相同,介於美國(5 ppm)與日本(2 ppm)之間,且科學證實微量殘留並不會產生毒性增強的雞尾酒效應。

食藥署表示,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MRL)的評估原則與國際規範一致。針對蘋果芬普寧,是否曾計算 ADI 及 ARfD?食藥署回應《上下游》,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均須經長期及短期攝食風險評估,分別以 ADI 及 ARfD 作為評估基準。本次修正蘋果芬普寧的 MRL,都有經過上述評估,結果均為可接受,才訂定 3 ppm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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