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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買事務所裝修為住宅「竟遭工班檢舉」 驚奇原因曝光!

好房網

更新於 08月12日10:08 • 發布於 08月13日01:18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住家於裝修期間,廁所到底要不要提供給工班師傅使用?或是與設計師談好後,封起馬桶,但最後還是被人硬拆使用,而惹怒屋主的相關投訴,住宅消保會經常收到這類相關諮詢案件。不動產專家、住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說,就有屋主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經協商後,設計師願更換馬桶,屋主認為,除此之外,應主張相關罰款讓設計師印象深刻,確保消費者權益。

吳翃毅說明,如廁、洗手等都屬於施工人員於工作期間的基本生理及衛生需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第6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9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負有一定義務,應依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若違反行為之罰鍰額度已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但裝修不是職安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僅是自然人將工程交給業者承攬,屋主不是雇主的概念,原則上不是規定上的直接業務主體,施工期間如廁安排,仍應由承攬業者妥善規劃,並將相關成本及影響一並納入評估。

住家於裝修期間,廁所到底要不要提供給工班師傅使用?也有不少實務糾紛發生。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驚奇實際個案 屋主裝修竟被工班檢舉?

住保會公益律師梁恩泰表示,屋主雖不負上開法定義務,並不代表施工期間之如廁問題毋須處理。住宅裝修通常施工期間較長,如現場欠缺合理可及的如廁場所,可能發生於屋內角落、樓梯間或社區公共空間便溺的情形,除可能造成額外清潔成本外;於公共場所為之者,除行為人可能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外,亦可能衍生環境衛生、社區管理及鄰里糾紛;反之,如施工人員每次如廁都須長距離往返,除影響其工作條件外,也可能降低施工效率,進而產生工期、費用等履約爭議。假設同意開放使用,也宜於契約中明定使用的方式與限制,比如說,限於指定衛浴、不得將工程廢棄物投入相關設備、不得利用相關設備清洗工具等,並約定使用後的清潔維護義務等;另就設備毀損、阻塞或污染的情形,明定承攬業者之清潔、修復或賠償責任。

住保會公益建築師林泊彣指出,有個實務案例,屋主購買事務所裝修成住宅,裝修期間禁止工班使用廁所、甚至祭出上一次廁所罰1千元的規定,須改去社區大樓公共廁所;有位裝修師傅因此被罰,事後憤而檢舉該戶違法施工為住宅用。該屋主先被工務局開罰6萬元,而後申請裝修許可證約10萬元,加上先前施作的工程是違法的,以及拆除、清運、再施工等費用,最後約支出130萬元左右。林泊彣表示,工班如廁問題最後惡化,因施工人員對住宅現況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裝修後衍生出行政責任及後續回復原狀成本,往往遠超過想像。

沒有設置廁所的裝修案 一律婉拒接案?

吳翃毅補充,屋主及設計公司於合約中另外約定,衛浴設備必須保持全新且未拆封使用狀態,最後卻還是被破防,屋主提告勝訴的機率,以法律角度來看,被弄髒的馬桶不影響功能且外觀沒有破損,會是得到法官給出一個清潔、消毒馬桶至全新樣態,而不是得到換一組新馬桶的概念,再者,物之承攬瑕疵,原則上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屋主要先舉證,而非以感覺來表敘所受之影響。

另外,吳翃毅說明,這幾年隨著社區大樓越來越多,相關裝修規定越來越嚴苛,管委會只提供車道、側門、樓梯等等,工班無奈接受,但牽涉到生理需求,已算是不尊重人權,並且有業者喊出凡工地沒有設置廁所的裝修案,一律婉拒接案,雖然不接案代表沒賺錢,但他們更在乎屋主給予裝修從業人員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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