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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施暴害6月大男嬰顱內出血慘死 法院判賠200萬元、關9年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4日03:29 • 發布於 09月04日03:10

保母覃燕屏(原名覃燕蘋)3年前不滿6個月大男嬰哭鬧,一時情緒失控讓男嬰左額受到強力撞擊,導致顱內出血等致死,更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覃女2018年3月1日開始、於平日中午12時許至19時許受託照顧男嬰,但同年月6月25日下午不滿男嬰哭鬧,她讓男嬰額頭遭受強烈撞擊,事後發現有異,聯絡男嬰父母,並由男嬰祖父帶往醫院急救,男嬰仍因顱內出血、視網膜出血、大小腦挫傷等身亡。

覃女否認犯行,供稱她不曾讓男嬰頭部受到碰撞,當天男嬰由祖母交給她時,額頭沒有瘀傷,但下午2時許,她抱起男嬰發現全身癱軟、重量很輕,頭上有擦傷,並稱傷勢有可能是男嬰父母、祖父母造成的。

一審根據鑑定證人、鑑定報告等證據,認為男嬰當時僅6個月大,剛學習翻身,不可能自己造成嚴重的顱內出血,不採信覃女的說詞。

一審認為男嬰祖父趕抵時,男嬰已無哭鬧、吐奶或打嗝,反而呈現睡覺狀態,覃女仍建議將男嬰送醫,可見覃女知悉男嬰是在自己照顧時頭部受創而意識喪失、癱軟,才會建議家屬送醫。

另根據解剖、鑑定報告,回推男嬰顱內出血的發生時間,與覃女照顧男嬰的時間重疊,審酌覃女身為保母,卻只因男嬰反覆哭鬧,即動手傷害男嬰致死,讓父母、祖父母心靈遭受極大創傷,且未與男嬰父母和解或賠償損失,難認有反省之意,不宜輕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

二審則認為根據調查結果,沒有證據證明覃女是故意傷害男嬰,僅能認為覃女照顧不周所致,撤銷原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根據卷內事證,認為覃女確實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覃女否認犯罪之詞不足採信,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覃女上訴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更一審指出,法院民事訴訟已判覃女應賠償父母各100萬元,覃女雖稱已依判決結果履行,但是經過法院判決才賠償,並參酌男嬰父母意見,仍認為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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