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同事結為夫妻卻變調 妻稱懷孕要引產…孩子出生才爆婚內外遇
屏東縣一對原為軍中同事夫妻阿明與阿麗(化名),婚後育有一子,為照顧孩子,阿麗退役當保母,某天阿麗突向阿明提離婚,離婚後還告知阿明她懷孕堅稱引產,孩子出生後,因涉及婚生推定及戶籍登記,阿麗才坦承外遇生子,阿明得知真相大受打擊,提告損害賠償8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判阿麗要賠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明與阿麗原為軍中同事,相戀結婚育有一子,阿麗為照顧孩子退役轉當保母。2024年5月間,阿麗突然向阿明提出結束婚姻,協議離婚,阿明雖感到無奈仍尊重其決定,雙方離婚,但為共同照顧孩子,離婚後仍住一起。
同年8月,阿麗告訴阿明她再次懷孕,男方父母得知後還曾勸兩人是否能為孩子再續前緣,但阿麗拒復合,還表示要擇期引產,不會把孩子生下,之後搬離住處。沒想到隔年阿麗聯絡阿明,告知第二個孩子出生,因涉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婚生推定,戶政機關將通知男方辦戶籍登記及確認姓氏,才讓真相曝光。
阿明提告主張,他直到此時才確知阿麗婚內外遇,加上兩人軍職出身,軍中環境相對封閉,相關流言蜚語讓他承受極大精神痛苦,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判決指出,阿麗稱,她對於婚內曾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懷孕生下孩子不爭執,但辯稱只是偶發一次行為所致,並非多次外遇。她也稱婚姻期間阿明因軍職長期不在家,孩子都由她照顧,阿明休假時常外出玩樂,不顧親情,恣意花費有限收入在嗜好上,屢經規勸未改善,她實不得已,僅得選擇結束婚姻關係,婚姻破裂不是只有她的責任,她還須扶養孩子與負擔部分生活費,希望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判決指出,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等情況,認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屬過高,判阿麗應賠償阿明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