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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違憲 立院法制局報告:立法院可「主動重新立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07日03:12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7日03:12
立法院去年5月底在青鳥行動的抗議聲浪下,表決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資料照)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第一波大罷免才剛結束,國會擴權法案恐將捲土重來。立法院週一公布由法制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直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換言之,憲法法庭的判決對於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報告並具體主張,「立法者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

報告提出六項主張,首先,憲政機關應以「權力分立及制衡」為基本原則,不得侵害各該憲政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報告舉去年憲判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自行解釋憲法規定「僅係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非謂總統即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該見解引起批評,包括將「憲法權限」權力,解釋為「無憲法義務」,並擅自增加憲法增修條文所無之「被動」文字,已逾越憲法法庭職權及分際。

報告強調,倘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未充分尊重民意機關多數合議決定,立法機關重複立法捍衛憲法職權,自容有討論餘地。

法制局報告並指,權力分立下各憲政機關應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憲法對話、相互制衡,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本旨。報告第三項主張,指「立法機關與大法官會議解釋,如同憲法秩序下二個競爭的立法者」,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僅具有法律位階,當二者對於憲法之詮釋立場產生歧異時,應依後法推翻前法來解決。

再者,法制局認為,立法權有引導國家走向的功能。只要立法者遵循「憲法機關忠誠」義務,釋憲者並無法拘束立法者再次為相同內容的立法。報告並舉憲法法庭宣告「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等要件,被外界質疑形同「實質廢死」,判決結果與當前民意落差甚鉅。立法機關為反映實際民意及形塑社會期待的法秩序規範,自有行使立法權矯正「司法立法」瑕疵的權限,不受司法機關以解釋憲法名義行替代立法之拘束。

釋憲者應避免侵害立院核心職權

法制局第五項主張,違憲審查應注意司法自制及審查密度,充分尊重當屆民意機關立法職權國會在民主政治下多數決通過制定之法律,除非有牴觸憲法者外,享有「形成法規之自由」。因此,釋憲者對於當屆立法院多數議決通過之法律,原則上僅就代議補強或低密度審查方式,以尊重最高民意機關行使立法權的權力,避免侵害立法院核心職權領域。最後,法制局說,憲政機關於憲法賦予之職權範圍內享有不受干涉之政治特權,釋憲機關應秉持尊重態度不介入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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