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石客摔斷腿控「場館安全不足」吞敗 法官:本來就不使用繩索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知名攀岩館發生抱石摔傷糾紛,1名初學者攀爬時體力不支摔落,造成腿部骨折。檢方認定廖姓負責人未提供護具、未確認體能,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士林地院認為,抱石本就不使用繩索,場館已完成安全教學及風險告知,判廖男無罪。
2024年11月11日下午,廖姓負責人引導告訴人進行抱石攀登。檢方認為,廖男明知告訴人是初學者,應確認其熟悉安全墜落姿勢,也應提供吊繩、頭盔等安全防護設備,卻仍指示告訴人從事抱石攀登。
告訴人攀爬至高處後,因體力不支表明已經沒有力氣,廖男仍指示自行爬下,導致告訴人從岩壁摔落,造成右小腿腓骨幹骨折、右踝內踝骨折等傷勢,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將廖男起訴。
廖男否認犯罪,辯稱抱石攀登主打輕便、純粹,本來就是不使用繩索的運動。他表示,告訴人進館前,館方已充分告知抱石風險,開始攀登前也有完整教導安全墜落姿勢,並提供練習機會;告訴人實際攀登後,他也在旁以口頭提醒、雷射筆照射岩壁指示等方式協助,已盡注意義務。
法官經查,告訴人確實在館內抱石時摔落受傷,但實際墜落高度約1.6公尺,並非起訴書所稱約2公尺。法官引用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運動攀登安全手冊指出,抱石攀登前,攀登者應熟悉安全墜落姿勢,避免頸部先觸地、單手撐地或臀部直接坐地;若體力不支要跳下,也應注意軟墊位置及地面環境。
法官認為,廖男在告訴人攀登前,已進行口頭教學、數次肢體示範,提醒不可用腳掌側面落地,應以雙腳腳掌落地並身體後倒,也讓告訴人實際練習。場館醒目處也張貼「抱石運動安全規則」海報,足認廖男已提供必要指導。
然而,告訴人最後一次下攀、墜落前,廖男仍在旁口頭提醒,並使用雷射筆指示岩壁位置,告訴人下方軟墊也沒有雜物。告訴人偵查中曾證稱,當時廖男有用雷射筆指示,但自己已經力竭,無法控制要以單腳或雙腳落地,也無法調整身體姿勢。法官因此認為,廖男已給予充足指示,也確認墜落環境安全,難認有違反注意義務。
至於場地安全,法官指出,抱石安全軟墊依規範至少需30至50公分厚,並應設置於岩壁正下方,深度由岩壁最高處垂直投影線向外延伸1.5至3公尺。法官依現場量尺照片及監視器影像判斷,該攀岩館軟墊設置符合相關標準,認定場館已提供符合安全規範的環境。
針對檢方指稱廖男面對初學者應提供吊繩、頭盔等護具,法官認為,運動攀登可分為先鋒賽、速度賽及抱石賽,前二者岩壁高度較高,才有安全吊帶、確保器、攀登繩等裝備要求;抱石則高度較低,安全規範主要要求攀岩鞋及抱石軟墊。
法官直言,不應以攀岩,也就是先鋒賽、速度賽的高度安全標準,檢討降低攀登高度、追求輕便簡潔的抱石項目,否則「抱石將不復為抱石」,甚至可能因過度防護而生干擾。
對於頭盔部分,法官也不採納,指出告訴人受的是右小腿及右踝等腳部傷勢,檢方主張應提供頭盔護具,但「此世間尚不存在足以防免腳部傷勢之頭盔」,因此難認此部分與本案傷害有關。
法官另認定,抱石本來就是不使用繩索確保的運動,具有相當風險。廖男在場館網頁已載明風險,告訴人入場時也簽署安全聲明書,足認風險告知已完成。告訴人雖主張網頁字體過小、自己不了解抱石與攀岩差異,簽署聲明書時也沒有看清楚,但法院認為難以採信,並指「事後空口白話之巧飾,難及事前白紙黑字之信實」。
法官最後指出,告訴人落地時,是以錯誤的右腳內側單腳落地動作著地;且告訴人也曾承認,是因體力不支,才無法完成被告指示的安全墜落姿勢。法院認為,告訴人受傷並非因不熟悉或不知道安全墜落姿勢,而是因體力限制無法完成正確動作。
法官認為,個人體力如何,並非教練所能預知。告訴人已接受示範教學及練習,應已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沒有繩索、純賴肢體控制的運動,仍基於自身體力評估決定參與,就應承受誤判體力所生事故的不利益。
士林地院認定,廖男不論基於教練或場館負責人身分,在教學及場地提供上均無違反注意義務,也已充分告知風險。告訴人受傷雖令人遺憾,但依檢方提出證據,仍無法認定廖男涉犯過失傷害,因此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