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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1412萬元 法官重判7年未予「緩刑」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1小時前 •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立委林宜瑾被控於擔任台南縣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以「虛報人頭」與「浮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助理費1412萬7388元,法官今(2)日判處林宜瑾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林宜瑾犯案時間長達16年、犯案所得逾千萬,犯罪行為絕對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行為」,她雖然歸還犯罪所得,但「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要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也就沒有機會給予「緩刑」。

檢方調查,林宜瑾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歷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3屆議員,以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委,涉嫌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助理名冊及薪資資料申請公費助理費。其中在台南縣議員任內涉詐領72萬7368元、台南市議員任內805萬3052元、立委任內534萬6968元,合計1412萬7388元。所得款項則用於服務處及個人支出。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林宜瑾身為多屆民意代表,理應律己守法、廉潔自持,但她的犯行時間長達10多年,金額更是破千萬,這種行為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行為」。這種長期的系統性詐領,嚴重損害政府預算管理的正確性,更傷害了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因此認定林宜瑾「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要件,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的同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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