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1400萬助理費!綠委林宜瑾「認罪繳回」一審重判7年 法院「拒減刑」理由曝
台南綠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1412萬,和服務處黃姓女主任被依貪污、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她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盼法院引用「情堪憫恕」減刑;不過,南院今天仍重判林宜瑾7年,聽命行事的黃女2年、緩刑5年。合議庭指出,林宜瑾自白和繳回款項已依規定減刑,但考量其犯行時間長達10幾年,詐得助理費逾上千萬,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無法援引「情輕法重」條款再給予減刑。全案可上訴。
林宜瑾深耕台南,2024年間卻捲入詐領助理費貪污案,台南地檢署同年8/21率軍北上搜索林宜瑾的立院辦公室,引起輿論譁然;檢方漏夜複訊後,翌(8/22)日諭知交保100萬元。林宜瑾走出地檢署時強調「我坦坦蕩蕩,法律一定會還我清白。」
時間來到近兩年後,林宜瑾認罪,南院今天認定她成立6個《貪污治罪條例》之共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其中3罪各處3年8月、另3罪各處4年6月,各褫奪公權4年,合併應執行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扣案的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沒收。
至於共犯、永康服務處的黃姓女主任,南院認定她構成5個《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各處1年9月、3罪各處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但給予附條件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附保護管束,且黃女須於判決確定日起兩年內,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
林宜瑾為什麼會判這麼重?合議庭把答案寫在判決書裡。
判決指出,林宜瑾在2006年3月1日到2010年12月24日間擔任第16屆台南縣議員,自2010年12月25日到2020年1月31日,擔任第1屆到第3屆台南市議員,另於2020年2月1日起擔任第10屆、第11屆立委迄今。涉案的黃姓女主任,自2009年就開始擔任林宜瑾的助理,黃女從2014年12月25日起,接手林宜瑾永康服務處主任到現在。
合議庭在判決裡寫到,黃女自從林宜瑾擔任第一屆台南市議員後,就奉林宜瑾之命,專門處理台南市議會、立法院申報助理費、發放助理薪資及服務處記帳工作,也保管部分公費助理薪資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
合議庭認為,林宜瑾、黃女(未參與縣議員期間申報)很清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立法院組識法》規定,深知助理費的性質根本不是議員或立委薪資的一部分,或者是實質補貼,不得詐領和挪用。不過,林宜瑾依然在議員、立委期間,分別利用人頭虛報、浮報薪資及加班費,前後共詐領1412萬7388元,詐領款項則流入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合議庭解釋,林宜瑾和黃女均自白,林宜瑾全數繳回款項,黃女則沒有實際所得,均依貪污罪規定減刑,而且因為黃女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因此再依規定減刑。
給予黃女寬典,但合議庭反過來痛斥林宜瑾,砲轟她擔任過多屆議員、立委,應該很清楚助理費不是議員、立委薪資的實質補貼,林宜瑾身為公務員,更應該律己守法,本案行為時間長達10多年,詐取的助理費超過千萬元,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本案難認定有「情輕法重」的狀況。
至於黃姓女主任在減刑後,刑罰的嚴峻程度已經和緩,沒有判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的情況,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合議庭表示,審酌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來應該恪遵法令、廉潔自持,依法誠實申報助理費,卻用人頭虛報或浮報薪資及加班費,將之挪用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損害政府機關管理預算的正確性,更傷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度,行為非常不當。
此外,黃女擔任林宜瑾助理多年,負責記錄服務處收支工作,她也應該知道林宜瑾虛報及浮報的助理費流向並不是都和議員、立委的職務有實質關聯,且有挪用到個人花費,卻仍然和林宜瑾共犯本案,行為可議。
但合議庭考量,林宜瑾在各屆任期詐領的助理費,有一部分流入服務處作為運營使用,而且她也在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財務;至於黃女則是被動配合,並沒有實際獲利。合議庭另審酌兩人沒有前科、家庭狀況及犯後態度等因子,因此量處林宜瑾7年、黃女2年且宣告緩刑。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孫淑玉、陪席法官周紹武及李俊彬。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