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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瘦弱妹哭喊「不要」 喪屍狼竟辯她自己脫衣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男子小明(化名)於民國114年4月27日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美美(化名)相約見面,卻在台北市某旅館性侵對方,隨後又提供喪屍煙彈給成年女子小麗(化名)趁機性侵3次。高等法院於115年4月16日二審宣判,審酌小明在二審全盤認罪並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及轉讓禁藥等罪,合併改判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網路交友變夢魘

根據判決書,民國114年4月間,當時年僅16歲的美美,在交友軟體上結識了自稱在「做偏的(製造喪屍煙彈)」的嘉義男網友小明,由於他平日言語溫存、善於安慰,當他告知少女自己剛好要來台北,邀請美美碰面吃飯時,美美不疑有他,以為只是去旅館房間拿個東西隨後就要外出用餐。豈料,當美美於同年4月27日踏入台北市中山區某旅館時,小明僅穿一條內褲,立刻雙手環抱她,一隻手甚至強行撫摸美美上半身,並無視她不斷哭喊「不要」、「我不想要」。

因為美美體型瘦弱,雖然死命拉住褲子抵抗,但小明憑藉體型優勢,不顧美美極力抗拒,強行性侵得逞,美美在法庭上痛苦陳述:「他體型很大我根本推不動,只能央求他不要內O」,小明事後甚至在房間內當著少女的面,幫前來會面的友人壯壯(化名)灌製毒品菸彈,美美因心生恐懼,僅能用眼神向壯壯傳遞求助訊號,並與小明說「媽媽4點半在找我」才得以在5時8分許脫困。

小明一審不認罪 質疑美美為何不求救?

一審法庭上,小明曾全盤否認強制性交,厚顏辯稱:「我們有接吻,她自己脫上衣和內衣,換姿勢前我都有問她好不好」,他的辯護人也質疑:「少女洗澡時為何不逃?離開經過櫃檯為何不呼救?案發2天後驗傷,頭面部、四肢均無外傷,不符一般性侵反應。」但法官引用最高法院歷年判決,痛斥這完全是父權體制想像中的完美被害人迷思。法官強調,性侵害被害人因恐懼、羞恥或怕被家人責罵,本就沒有標準的回應流程;且壯壯事後證稱,當時進房就覺得兩人氣氛詭異,美美看起來根本不像自願被攬著,認為兩人不是男女朋友,加上美美第一時間傳簡訊向友人哭訴「我被強行性侵、我死拉著褲子、他好大隻我完全沒力氣」等對話紀錄。一審法庭據此認定小明滿口謊言,惡性重大。

女赴旅館尋男友慘遭性侵

美美在下午5時許離開後,小明並未退房。當天傍晚,經由交友軟體認識的成年女子小麗與男友B男,原本約好要到該房找小明填充喪屍煙彈,然而,B男在前往旅館途中,於當晚11時10分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不知情的小麗因聯繫不上男友心急如焚,沿路尋找後,小明傳訊息建議到房間一起等B男。小麗前往旅館前,因工作關係已先飲用了約半瓶威士忌,進房後因忘記帶自己的菸。小明見有機可乘,便拿出自己的電子煙遞給她。小麗當時雖質疑「你的電子煙應該是不正常的(含有毒品)」,但小明當場自己吸了一口以示安全,小麗隨後吸食了一口,隨即一陣目眩。

在酒精與電子煙內不明毒品成分的雙重夾擊下,小麗瞬間陷入無意識且不知不能抗拒的昏睡狀態。小明見狀,於114年4月28日凌晨0時15分至清晨9時36分之間,撫摸小麗的大腿及胸部,並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性侵達3次。小麗清晨醒來後,驚覺自己短褲掉在床邊,下體全沾滿不明液體,因極度恐懼與羞恥,不敢當場質問。直到兩人退房離開時,路口監視器錄下小麗全身癱軟、步伐嚴重晃動,必須全程由小明攙扶的畫面;事後,小明在網路群組向其他玩伴炫耀「我昨晚清醒O她、內O她兩次」,對話傳到B男耳中,B男憤而質問,小麗氣得在LINE上痛罵小明:「你超噁的啦」、「你自己強上我你好意思?」、「你不是把B男當兄弟」、「你根本不知道我到底有沒有清醒」。

此案在起訴時,檢方原本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起訴小明,但到了法院審理時,由於小麗吸食的電子煙彈未經扣案,且案發3週後才提告、未及時檢驗體內毒物殘留,法官認為無法確切證明小明在提供電子煙時就「具備性侵預謀」,不排除是小麗自願吸食後才陷入昏睡。因此,法院在不影響社會基本事實的原則下,在法律適用上主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論處。

小明起初全盤否認 為何又當庭認罪?

除了兩起性侵案外,判決書也揭露,小明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他在114年4月26日於桃園某汽車旅館,以及27日在台北某旅館,曾兩次無償轉讓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的菸彈予B男。本案歷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定小明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4年6月)、乘機性交罪(處3年10月)及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處9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

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做出宣判,二審法官指出,案件在上訴高等法院後出現重大轉折,原本一審堅不認罪的小明,在二審法庭上終於全盤俯首認罪,並在法官的調解下,與美美及她的母親在庭外正式達成和解。高等法院認為,被告既然已經面對己非,且此部分的量刑基礎(已與被害人和解)已發生變更,一審未及審酌,因此將一審關於強制性交罪的刑度予以撤銷改判。

然而,法官在判決書最後強調,小明至今仍未與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成年女子小麗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且他的前科累累(有詐欺、毒品、家暴、竊盜等多項前案),素行不佳,在衡量小明高中肄業、務農、需在南部扶養祖父母等家庭經濟狀況後,高等法院將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最終判處小明有期徒刑7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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