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響弱勢民眾社福權益 勞保年金可拋棄
[NOWNEWS今日新聞] 勞工保險年金是社會保險,確保國人老年可保有一定收入。但隨著近年物價調漲,勞保因納入《社會救助法》其他收入,恐影響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對此,勞動部今(30)日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民眾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確保取得社會救助資格。
勞動部普通事故給付組長劉秀玲說明,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是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
然而,據《社會救助法》第 5之1條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的「其他收入」,近年來接受有弱勢民眾陳情,領取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對此,勞動部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兼顧勞保體制與民眾社福權益。
四大注意事項 拋棄須至少滿1年才可恢復
她也提醒,四大注意事項。第一,民眾得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之全部金額(含加發之眷屬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另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
第二,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之期間至少須滿1年。滿1年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之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1年以上。
第三,為保障年金之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最後,經核准拋棄年金之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之年金。但符合規定之遺屬仍得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之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而由於拋棄年金屬於重大權利變更,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內須載明續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欲拋棄或恢復之年金項目,並親自簽章(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則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勞保局之日期為準。
未在《社會救助法》根本解決 勞動部、衛福部多次開會
對於近年來有多少案件來跟勞動部申訴,劉秀玲表示,民眾陸陸續續都會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來陳情,1年約有10件,往往在勞保年金因CPI調整時會比較踴躍。
對於為什麼不與《社會救助法》主管機關衛福部討論,將勞保年金排除在家庭總收入內。她回應,過去曾多次開會,近期2024年兩部會也有召開會議,但衛福部仍堅持應該列入;至於非列入原因,劉秀玲多次兩手一攤,表示不清楚,也不方便為衛福部代為發言。
衛福部表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目的不同,社會救助主要是保障經濟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資格審查須綜合評估家戶收入及財產狀況。為使有限的社會福利資源妥善運用,現行制度對不同性質的收入訂有相應的認定方式。至於勞動部依主管法令及專業職掌所訂定的相關規範與作業方式,予以尊重,並將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合作,共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另外,同樣屬於社會保險國民年金是否也會影響到民眾申請社會救助資格,她回應,因為國民年金設有「減領給付」規定,因此民眾可以藉此機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