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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拖吊蟑螂」! 一般道路小型車基本費最高3千元、最快年底上路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拖吊蟑螂」蔡尚璁等6人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資料照,記者劉詠韻攝)

〔記者黃宜靜/台北報導〕近日接連傳出「拖吊蟑螂」惡意天價拖吊消費糾紛,交通部今天預告「道路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基本費及里程加收費,不得超過國道拖救基本費率2倍,也就是說200萬以下的汽車,基本拖吊費最高3000元,若順利的話最快在今年底前公告。

草案說明,為加強提供拖吊服務業者管理,預防消費糾紛,並適時揭露相關資訊讓拖吊業者及消費者有明確依循,因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今天預告「道路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應記載事項計10點,不得記載事項計8點。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說明,這次草案列出的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審閱期間、業者基本資料、收費項目及標準、服務品質、車輛保管責任、契約終止、禁止擅自使用車輛、事故損害賠償及消費爭議處理等事項。其中基本費及里程加收費不得超過國道拖救基本費率2倍,地方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從其規定。

目前國道拖救基本費率是小型車1500元、超過10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依照不同新車價值會有不同的費率,也就是說一般道路的拖吊費率,若車價在200萬以下,費用最高為3000元,每公里可加收最多100元。

另外,胡廸琦也表示,草案也明定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免除或減輕業者責任、業者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變相或額外加價、排除小額訴訟管轄及其他違反法令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胡廸琦說,該草案預告2個月,將蒐集各界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若順利的話最快在今年底前公告。未來公告施行後,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若是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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