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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被丟包快速道路!替代役男遭4車輾斃 律師:司機恐涉遺棄致死罪

CTWANT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薛羽彤
替代役男因和司機起口角,被司機丟包在快速道路上,慘遭4車輾斃。(圖/翻攝畫面)

台64線快速道路25日凌晨發生一起重大死亡事件。一名25歲、擁有頂尖大學雙學士學位的溫姓替代役男,酒後搭乘多元計程車,從台北市文山區返回新北市板橋住處,途中疑因踢到椅背,引發46歲林姓司機不滿,雙方隨後爆發口角衝突。林男一氣之下將溫男趕下車,溫男則躺在快車道路面,遭經過的4輛車子輾斃。

據了解,兩人爭執過程中,林姓司機情緒失控,在快速道路上要求乘客下車,未將人載至平面道路或其他安全地點,隨即駕車離去。溫男當時酒醉,在車流密集、車速甚快的快速道路上徘徊,短時間內遭4輛車輾過,頭部遭受嚴重創傷,當場死亡。

針對此案,知名律師鄧湘全在臉書發文指出,司機即便與乘客發生爭執,「再怎麼不爽,也不應該把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上」,強調這已不只是職業道德問題,而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重大行為。

鄧湘全表示,乘客與計程車司機之間成立載客契約,雙方具有權利義務關係。即便司機欲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再載客,仍負有最低限度的安全照顧義務,應選擇平面道路或其他安全處所讓乘客下車。他指出,乘客若處於酒醉狀態,更屬高度危險情境,司機明知風險卻仍在快速道路丟包,行為恐已構成「遺棄致死罪」,後續恐面臨沉重法律責任。

鄧湘全也提醒所有計程車駕駛,若與乘客發生糾紛,就算爭執激烈,仍不得將人置於顯而易見的危險環境,尤其是在凌晨時段的快速道路,車輛行駛速度快,發生致命事故的機率極高,「所有駕駛都應把人命關天,當一回事」。

此外,鄧湘全進一步引述《刑法》第294條規定指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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