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3個月…21歲男又潛入同所大學女廁偷拍 判3月不准緩刑
21歲王姓男子去年3月間才因潛入台南某大學女廁,持手機偷拍隔壁女大生如廁畫面當場被逮,事隔3個月,他又再度潛入同所大學女廁偷拍,經女大生查覺隔間下方有手機未得逞,他逃離現場仍被警方查獲,法官認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3月,但因再犯,不准他緩刑。
據調查,王於去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進入大學學生活動中心3樓女廁廁所內,持手機自隔間下方空隙處,欲拍女大生如廁畫面,因遭女大生發現下方有手機,隨即逃離現場而未得逞。女大生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然而,王於去年3月11日下午2時20分起,在該大學L棟7樓女廁內,持手機偷拍隔壁女大生如廁影像被發現,女大生當場通報校方人員,並報警處理。台南地院認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未料,事隔3月,王再度潛入大學女廁再犯,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與女大生、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女大生表示,案發後,王有向她表示,他有錄影但影像刪除了。經檢視扣案手機,也未發見相關影像。
檢方指出,王於案發當時確有錄影的意圖,非僅單純為窺視,認他無故以拍照攝錄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審酌,王年紀尚輕,竟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而為滿足一己私慾,著手攝錄女方性影像,侵害隱私權,也造成她心理恐懼而惶惶不安,很不應該。又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於去年3月11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經警查獲後仍再犯本案,惡性不輕。
同時,王迄今未能與女方和解或取得原諒,女方也表示無調解意願等一切情節,認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且為避免再犯,不准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