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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剴剴二審】惡保母律師團轟一審審判長「不公平」 二審打臉:自己主張才矛盾

太報

更新於 15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 侯柏青
惡保母上訴被打臉 劉彩萱維持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法院外聲援民眾高舉雙手歡呼、喜極而泣。廖瑞祥攝

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虐死,一審國民法庭重判主嫌劉彩萱無期刑、共犯劉若琳18年。律師團上訴猛轟程序違法,主張一審審判長制止律師以「幫助犯」角度替劉若琳辯護,開庭時放任鑑定人情緒性指控,更在庭後昭告「公平審判營造重判壓力及敵意氛圍,主張程序違法拚重來。但二審認定,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沒有不當之處,反而是律師主張「幫助犯」屬有罪答辯,和「拚無罪」的立場前後矛盾,狠狠打臉律師團。

惡保母律師團上訴時,除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以外,還分別做出幾點法律主張,指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且影響判決,應該撤銷發回一審。

劉彩萱律師團:法院不公正

劉彩萱的律師團把砲口對準一審審判長,宣稱本案從偵查開始,就因檢察官刻意放消息給媒體,導致到處充斥不實訊息,一審明知偏頗報導充斥審理程序,但審判長沒有適當保護國民法官的公正性,還在審理時縱容鑑定人做情緒性發言,塑造重判壓力,而且不當限制律師維護當事人權益、大量限制證據調查並放任旁聽民眾干擾辯論,足以影響劉彩萱的公平審判權。

律師團也說,一審在傳喚劉彩萱聲請的證人(兒子王凱弘)時,沒有採取隱蔽保護措施,審判長還在庭後向大眾喊話會「公平審判」,營造對被告有敵意的媒體氛圍;除了國民法官受到心證汙染,連受命法官也拿錯誤報導詢問鑑定人,足見法院已經失去公正性。此外,鑑定醫師呂立帶著主觀情緒陳述,還淚灑法庭,審判長卻沒有及時提醒國民法官。

律師團也宣稱一審禮遇媒體保留座位,也有檢察官保留席,反而要求辯護人的助理必須跟著民眾抽籤,種種狀況已經侵害劉彩萱的權益。

主嫌劉彩萱認為國民法官審案偏頗。資料照。廖瑞祥攝

劉若琳律師團:審判長阻撓辯論

劉若琳的律師團則認為,一審審判長反覆以「內容與審前說明不符」為由阻撓辯護人進行辯論,當辯護人提出構成「幫助犯」時該怎麼量刑時,遭審判長打斷並禁止提出。律師團也聲稱,一審在傳喚劉彩萱兒子王凱弘作證時,檢察官稱王曾因「偽證罪」接受地檢署調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恐讓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但審判長並未及時制止。

律師團也認為,大量的偵查資訊和證據,在審前就被媒體曝光,導致劉若琳遭到社會輿論過度負面標籤化、妖魔化,讓國民參審程序難以公正,一審卻堅持進入國民參審。律師團也主張,負責鑑定的醫師丘彥南、呂立明顯偏頗檢方,丘彥南用來解說的簡報檔也張貼大量未經裁准的證據,檢察官辯論時更引用「台大兒童鑑定團隊的一封信」,內容逾越鑑定事項及兒童醫學專業之範圍。

劉若琳聲稱自己被標籤化。資料照。李政龍攝

二審認證:一審審判長執法公允

但二審合議庭卻在判決裡逐一打臉律師團,強調媒體是第四權,監督是民主社會常態,且並非所有報導均帶有偏見,也不能僅憑律師提出的報導就認定國民法官心證受汙染。此外,劉彩萱之子王凱弘擔任本案證人,他並非法定保護對象,律師也沒有特別闡明他有需要保護的必要,因此,一審沒有隱匿其身分並無違誤。

合議庭也說,鑑定人當時發言超過鑑定範圍,審判長也當場諭知「請證人就檢察官的問題回答就好了」,顯然有適時制止不當陳述;而審判長會昭告「會公平審判」,是在強調國民法庭會公正行使職權,哪有不當之處?

至於「限制律師助理座位」部份,合議庭認為,檢方已否認法院准許攜帶助理及使用電腦,而阿嬤律師也曾表示「助理座位被排除,不能使用電腦」,可見法院採取的標準相同,無法推定影響律師的辯護權。

劉彩萱兒子王凱弘(藍衣卡其褲者)出庭證稱,初次見到剴剴,剴剴就罵「五字經」。資料照。侯柏青攝

更值得注意的是,合議庭指出,劉若琳的辯護人在一審罪責辯論時曾主張,「法律評價上面劉若琳他做什麼行為,他增加了這個危險嗎?他升高的這個風險嗎?並沒有,他所做的一切,這六個動作,每個動作都是在讓這個狀況變得緩解,他都是在降低了…」、「我們如果要套用到我們的結構裡面來的話呢?一定是兩個人有一起想,而且有一起去做某個動作、某件不好的事情的話,這樣才有可能會成立共同正犯」、「保證人地位這個要件的存在目的是為了避免不作為犯被過度的擴張,所以因此我們要來審視一下到底,到底會有什麼樣的一個保證人地位的一個要件,那當然保證劉若琳有很多時候可以…」

合議庭認為,一審審判長曾提醒律師,這些說明不在審前說明的範圍(或有不同),且仔細觀察辯護人的主張,有些可能不符合實務見解的法律解釋。一審審判長為了避免國民法官混淆,在發現律師的法律解釋不符合審前說明內容時,適度提醒國民法官注意,這是善盡訴訟照料義務,並非訴訟指揮不當,且一審審判長當時也沒有制止律師繼續陳述,並未侵害劉若琳的實質辯護權。

聲援剴剴民眾高舉標語,要求重判惡保母,今天如願。廖瑞祥攝

二審:「幫助犯」和「無罪」主張矛盾

至於律師團主張講到「幫助犯」遭審判長制止,合議庭則發現,律師團是在科刑辯論時突然提出「幫助犯」主張,一審審判長當時回應「幫助犯」不在爭點之中,因而制止律師的論述。

合議庭指出,其實劉若琳的律師團在開審陳述時就曾說過一個故事,「有一天晚上,你聽見鄰居家傳來一陣孩子的哭聲跟喧鬧聲,你覺得似乎不太尋常…第二天早上當鄰居笑臉迎人跟你打招呼時,這個時候你的疑慮好像就煙消雲散了,你並沒有多去追問,你也沒有再去報警…你選擇去維持信任跟和諧…你不願意輕易的去懷疑你所熟悉的人…劉若琳的狀況也就是這麼一個選擇…。」

合議庭認為,劉若琳的律師團在本案的論點,應是主張劉若琳「完全信任」姊姊,她沒有凌虐傷害剴剴的犯意和行為,應該無罪。但該主張卻與後來提出的「幫助犯」的立場迥異;合議庭解釋,所謂的「幫助犯」,是指劉若琳主觀上有幫助犯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屬於有罪答辯,提「幫助犯」主張有機會減輕刑度,但和「無罪」論點顯然立場矛盾。

而且,一審當時也未將「幫助犯」主張列為爭點,律師團選在科刑辯論時突然提出來,確實可能會讓國民法官產生混淆,一審審判長也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誤解,才會制止論述,訴訟指揮合法且妥當。

二審合議庭據此認定,一審並沒有訴訟指揮不當的違法問題,因而駁回律師主張,維持一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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