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貝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9年6月19日函所訂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及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