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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全台首位免術可變更身分證性別!跨性別者勝訴後吐心聲:希望幫助更多像我一樣的人

太報

更新於 2021年09月24日09:09 • 發布於 2021年09月24日09:09 • 張佩雯

跨性別者小E在2019年向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身分證上的性別改為女性,戶政依內政部函釋,要求她補齊變性手術證明,否則無法申請,小E不服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卻遭到不受理。

之後,小E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律師團協助下,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於9月23日作出判決,認定行政處分違法、小E全面勝訴,伴盟發文表示,這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

跨性別者小E在伴盟律師團協助下全面勝訴,成為全台首位免手術可變更身分證性別的跨性別者。(圖片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

法院:應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

高等行政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憲法揭示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之意旨,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法院強調,個人性別歸屬的身分狀態,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即予固定不可變動,應當平衡考量法律秩序安定前提下,於個人本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之自主性認知,並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的性別人格樣貌。

法院認為,這種現象,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不應視之為病理或悖離常態的變異現象,法律規範上應予適度接受、承認個人自主決定所呈現外在性別人格的本然模樣,才能使每個人身心在社會中均能尋得安然自處的和平。

法官並提到,玫瑰少年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不應僅止於所觸動的社會關懷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制的創設,更應是憲法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所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跨性別者:希望不要再被當成另眼相看的人們

因此,法院基於三點理由,命戶政單位接受小E的性別變更登記:

1. 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不受違憲函釋拘束。

2. 基於戶籍法21條、46條,憲法資訊隱私權及人格自由保障,原告有公法請求權。

3. 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原告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

對此,伴盟在今(24日)上午舉辦記者會,會中特別分享了跨性別者小E勝訴後的心聲:「108年開始,經歷2次訴願、2次醫院心理衡鑑,及非常多的開庭,終於迎來令人感動的結果,過程中要感謝非常多人,也要感謝一直認真研究這個案子的法官,以及伴盟、非常多的團體,光我一個人是做不到的。」

她強調,希望這次的判決結果能幫助更多像她一樣的人,可以在未來走得更順利,也希望未來大眾能消弭先前的偏見,跨性別的群體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再被當成另眼相看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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