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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中東戰事發展 衝擊國際法理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4月04日05:35 • 發布於 04月04日05:35
伊朗政府重新調整荷姆斯海峽航道,且收取通航費用,完全不具備任何國際法理依據。(AI示意圖)

張競

2月28日美國與以色列對伊朗不宣而戰,直接針對其境內發動軍事攻擊行動。伊朗在開戰初期,儘管政軍領導高層遭致突襲殺傷損失慘重,但仍在極短時間內斷然針對美軍駐中東地區各軍事基地以及以色列境內發動還擊。

隨後伊朗更主動將戰事涵蓋範圍擴大到容許美國駐軍,並且從其境內對伊朗發動軍事攻擊行動之各個中東國家政治軍事與經濟設施,隨後更宣布管制荷姆斯海峽通航活動,並僅針對特定對象國籍船隻,容許其穿越通航。

而無獨有偶,葉門境內胡希青年運動武裝團體,亦在戰事延續數周後,公開宣稱其亦將發起相關配合伊朗之軍事行動,透過管控曼德海峽遏止航運活動。希望藉此對以色列施壓,期能聲援與呼應德黑蘭,讓其獲得與華盛頓繼續對壘籌碼。

基於前述兩個海峽在地理結構以及國際海洋法理所具特殊性質,再加上此次中東衝突爆發後,伊朗政府與葉門胡希武裝團體所宣布,並且後續實際採取干擾與管控航運活動措施,確實已對國際社會產生嚴重影響,而各項具體措施亦是在挑戰既有國際法理規範。

但儘管如此,國際社會已有國家與航運業者願意依據德黑蘭所提要求有所妥協,未來經過具體實踐後,是否有可能重塑國際海洋法理與國際衝突法規,僅此分析說明如後,確實值得各方關注與深入思考。

首先必須提醒,就荷姆斯海峽與曼德海峽地理結構與航運生態來說,兩者皆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三部分從第34條至第45條所規範之「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而航運船隻在穿越此等海峽時,基本上是享有「過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權,而依據第45條所述特殊狀況下,則是享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權;不論如何,依據第44條與第45條,在此等海峽中,都明確規範前述兩種通航權利,原則上都不應予以停止。

雖然目前伊朗雖未明確宣布,其中止美國、以色列以及「其他侵略參與者」等特定對象國,通航荷姆斯海峽所依據之國際法條;但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9條第一款「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通航權時應:」之第(b)點:「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顯然伊朗限制與其交戰之特定對象國過境通行權,確實是站得住腳。

此外依據1974聯合國大會所審議通過第3314號定義「侵略」決議案內容,儘管聯合國安理會存心擱置該法案,未進行後續審理至今,但依據其條款規範,率先對伊朗動武進行轟炸之以色列與美國,再加上其他中東國家容許美國運用其領土對伊朗進行前述軍事行動,不但完全符合敵對國家定義,甚至亦可毫無爭議地被認定為侵略者。因此伊朗據此抵制前述對象國使用荷姆斯海峽過境通行權,確實亦算是立論有據。

至於葉門胡希武裝團體根本就不是國際法理中合法行為者,其並未具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之沿海國地位,因此其從2023年10月18日至2025年11月期間內,對於國際航運活動所進行干擾與破壞行動以及所提出政治訴求,基本上並無任何國際法理基礎,在本質上就是非法武裝破壞活動。

不過在此必須指出,儘管許多媒體以及政治軍事評論者都以「封鎖」來表述伊朗控管荷姆斯海峽航運活動各項措施,但就國際戰爭法理來說,由於其行動方案並未指向特定地域與國家劃設封鎖區,並且亦未提出相關封鎖時限宣告並容許中立國船隻離境,因此在具體實踐上是完全顛覆所有相關國際戰爭法規,對於海上封鎖之法理要件與規範。所以吾人不能再從傳統海上封鎖作戰思維來檢視德黑蘭所採取行動方案。

此外亦要特別指出,在荷姆斯海峽控管通航是會阻斷波斯此等封閉性海灣進出航運活動,基本上並無任何航運繞道或替代方案。但在曼德海峽運用武力干擾與破壞航運,雖然是能夠阻斷進出紅海航運通道,不過對於國際航運業者來說,確實還是能夠藉由改經非洲南部好望角繞行,在付出較高航運成本為代價下,繼續維持航運活動。

從1984年兩伊戰爭時期,伊朗為報復伊拉克襲擊哈爾島石油輸出設施,在荷姆斯海峽展開針對伊拉克油輪攻擊戰(Tanker War)開始,多年來國際社會面對多次荷姆斯海峽軍事衝突,屢次讓航運遭受嚴重干擾傷害,但卻因地理條件形勢險峻,對解決威脅束手無策。

多個中東產油國雖透過鋪設輸油與液化石油氣管線至沙烏地紅海港口顏布(Yanbu)以及阿曼境內數個位於阿拉伯灣港口,確實能迴避荷姆斯海峽與曼德海峽航運受阻時,能源產品無法輸出困境。但只要伊朗仍可運用對地導彈與無人機進行火力投射,涵蓋阿曼境內能源產品輸出港,其實就整體威脅來說,改善程度還是相當有限。

最後就要提到伊朗政府目前重新調整荷姆斯海峽航道,要求通航船隻必須經過依其指示通過其領海島嶼間海域,並且收取通航費用,完全不具備任何國際法理依據。假若亂開惡例並且未受國際社會抵制,未來恐怕後患無窮。但伊朗表面態度強硬,其實只針對商運船隻註冊國籍,對於其所承載貨品歸屬以及啟運與抵達港口並無規範,其實是刻意網開一面,透過管控荷姆斯海峽航運表達政治立場並且從中獲取實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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