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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後宮又施暴?民進黨創黨元老貪污入獄 40年髮妻「心碎斬婚」獲准

鏡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鏡報 馮茵
民進黨創黨元老許富男遭髮妻指控家暴、外遇,法院判准離婚。鏡週刊

民進黨創黨元老許富男2003年利用其市議會工務委員身分,收賄1058萬幫助特定廠商得以順利得標,遭判刑6年定讞。他去年底才剛入獄執行,近期又遭結縭40年的妻子指控家暴、開後宮,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許男貪污判刑定讞事實明確,判准兩人離婚。

許妻在法庭上主張,兩人1986年結婚至今,許富男在婚姻期間曾多次對她施加暴力,讓她長期生活在恐懼中。更令她崩潰的是,許富男私生活複雜,曾與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關係,甚至與一名林姓女子在外同居長達13年,並產下一名私生子。

許妻痛苦表示,丈夫的背叛讓她患上憂鬱症與恐慌症,雖然許富男近年返家居住,但兩人長期分房,作息完全不同,互動極為疏離,在家中形同陌路。

許富男辯稱官司冤枉 拒絕離婚

針對妻子指控,許富男辯稱外遇一事妻子早在2020年就知情,至今才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至於家暴則是「50年前的事」,他強調兩人子女常在社群媒體分享家庭合照,這代表夫妻感情已經重修舊好。

針對貪污案判刑定讞,許富男堅稱自己是冤枉的,並表示會提起「非常上訴」,強調自己並不想離婚。

法官審理後指出,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即屬法定的離婚事由。經查,許富男因收受賄賂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定讞,事實明確。而在法律時效上,許妻是在判決於2025年12月確定後的1年內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時間

法院進一步表示,由於妻子請求擇一判准離婚,而「刑事判刑定讞」這一項事實已足以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因此法院認定妻子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兩造間是否存在家暴、外遇或婚姻難以維持等其他爭議點,法院認為不須再行審酌,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遇到暴力時的應對與求助:請立即撥打110 報案,或者撥打113保護專線 24小時諮詢求助 (全年無休)。保護自己請閃避離開現場,保護頭、臉、頸等重要部位。勇敢求助親友或社工、律師的協助,或尋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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