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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十年逆轉!高院重審「割國旗案」 法官斥:呷碗內洗碗外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1月01日14:42 • 發布於 2025年11月01日14:43

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國慶他們不開心?! 口罩少年幫割國旗,被查出是台灣國成員。(資料照)

十年爭議一審無罪,高院重啟審理逆轉判有罪

這起發生於十年前的「割國旗案」終於在高等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三人,因於2015年國慶日當天,以美工刀等工具將新北市中正橋上的十多面國旗割損或丟棄,遭檢方依《刑法》第160條「公然損壞國旗罪」起訴。

該案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曾以「政治性言論表達」為由判決無罪,引發爭議。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舊合議庭(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三位法官)一度認為該罪名恐有違憲疑慮,於2017年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刑法》第160條是否牴觸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導致案件審理停滯近八年。

新北市中正橋上的十多面國旗割損或丟棄。(資料照)

釋憲「躺平」近八年,高院裁定重審終結僵局

由於憲法法庭大法官遲遲未對此聲請做出解釋,導致訴訟程序長久無法推進。今年(2025年)10月,接手的新合議庭(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三位法官)認為,此案停止訴訟已近八年,為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的精神,裁定重啟審理程序。

高等法院於10月29日做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陳儀庭等三人各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法院考量案件纏訟已久,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酌予減刑。

國旗的藍色國民黨徽被割除。法官認為,「損壞國旗罪」並非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資料照)

法官重話斥責:割國旗非言論自由,本質是「憲法之敵人」

本次高院判決書嚴詞批評被告的行為,強調「損壞國旗罪」並非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法官在判決書中斥責被告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從小享受全民健保、教育等社會福利,卻「嘴裡喊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口號,割損國旗」,指責這種「呷碗內,洗碗外」(台語:吃裡扒外)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中華民國憲法之敵人」,已超越言論自由界線。

法官強調,中華民國國旗是國家的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全體國民。憲法不容許任何意圖危害中華民國存在、進而損壞國家象徵的行為。

對於被告曾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抗辯,聲稱割國旗是為凸顯對當時政府威權的不滿,屬「政治性象徵言論」。但合議庭認為,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割毀屬於公共利益的國旗,顯然逾越比例原則,被告所辯是假藉言論自由之名,行侮辱中華民國之實。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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