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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洗錢案起訴62人13公司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3月04日13:53 • 發布於 03月04日13:53
北檢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起訴主嫌陳志等六十二人。圖為北檢四日將九名被告移審北院。 (中央社)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跨國詐欺與洗錢案,歷經一百四十天、八波搜索行動四日偵結,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賭博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集團首腦陳志與柬埔寨籍男子吳逸先等六十二名被告及天旭等十三家公司,另緩起訴二十四人、不起訴一人、通緝三人,並對陳求處法定最高刑度十三年,吳也被求處法定最高刑度。

其中,九人於偵查期間在押,台北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訊後裁定集團成員王昱棠、天旭公司人資主管辜淑雯等人分別以五百萬至三十萬元交保,皆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需接受電子腳鐐或手鐶科技監控,每週兩天需向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

檢方查出該集團在台非法洗錢金額高達一百零七億九千餘萬元,全案扣押總價值逾五十五億元的龐大資產。

起訴書指出,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為將大量犯罪所得投入線上賭博事業,自民國一0五年起在台設立台灣太子不動產、天旭、顥玥、尼爾等十三家公司,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再以實質掌控於十八個國家設立的二百五十家境外公司持有四百五十三個國內外金融帳戶,利用境外公司間製作不實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

該集團更自行開發名為「OJBK」的冷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利用泰達幣跨境轉帳洗黑錢,由在台幹部提現購買名車、精品或支付日常開銷。並以人頭公司買下台北市豪宅「和平大苑」十一戶及多達五十三個車位,還購入大量頂級超跑、豪華遊艇、名酒與雪茄等奢侈品。

陳志因為犯罪情節極重大,遭求處法定最高刑度十三年;集團核心幹部李添求刑二十年,併科罰金二億五千萬元;新加坡籍帳房陳秀玲求刑十八年,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在台高階幹部天旭人資長辜淑雯及負責人王昱棠分別遭求處十六及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有三名在逃外籍成員經檢方發布通緝,包括新加坡籍楊星發、大陸籍郭博君及馬來西亞籍CHOW WING SOON。

陳志在今年一月由柬埔寨當局對外公布落網,隨後遣送大陸,相關司法程序由陸方接手處理。美國司法部則在去年十月十四日起訴陳志,針對其詐騙所得約十二萬七千餘枚比特幣提出沒收請求,為美國司法部史上規模最大沒收行動。

另涉案的吳逸先本身也從事線上博弈事業,自民國一0六年起利用地下匯兌、銀樓提領現金及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等多元方式,協助太子集團將不法資金匯入台灣。檢方指出,吳逸先指示特助至包含睿森銀樓在內的多個據點提領大量現金,購入不動產及名車,並由胞姊擔任人頭持有人管理資產,其集團在八年內洗錢金額達四億一千八百七十五萬餘元。檢方認定吳逸先扮演關鍵角色,因此也對其求處最高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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