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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濫訴 民訴修法最重罰12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9月05日01:47 • 發布於 2018年09月04日15:09

濫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去年司改國是會議要求積極解決,法務部上周在四個地檢署成立「審查中心」篩選案件,司法院也提出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立法通過,對濫訴者、訴訟代理人最高可處十二萬元罰鍰。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指出,各地法院不管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有不少濫訴狀況發生。在英國、美國等外國法律,若出現濫訴情形,法院可發「民事限制令」,限制濫訴者多久不得再提訴訟。

為杜絕濫訴,司法院已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文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即構成濫訴。

若民眾惡意濫訴,法院可以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十二萬元以下罰鍰;遭濫訴的被告也可聲請原告給付日費、旅費及律師費用。

邱瑞祥說,台灣目前處理濫訴案件,須注意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現行條文沒定義濫訴,罰鍰僅六萬元,若非單純程序問題,法官得以判決書寫明理由駁回,費時費工;未來修正草案通過,若符合濫訴,法官可裁定駁回,僅需簡單敘述符合濫訴的要件。

民間人士因債權債務糾紛要不到錢,動輒祭刑事告訴逼公權力幫忙找人,造成檢察機關訟累,資深檢察官表示,民眾透過刑事告訴討債的案型,從詐欺、侵占、背信、毀損、公然侮辱什麼都告,「地檢署裡幾乎一半的案子都是這種的啦!」

法務部指定新北、桃園、台中、橋頭四個地檢署試辦審查中心,上月廿九日上路,原則上處理詐欺、侵占、背信及重利罪名案件,如認為屬濫訴案件,盡量以其他調解方式結案,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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