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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同技術學院去年已停辦 前董事長卻被判「要賠717萬給校方」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1月12日23:32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2日12:12 • 中國時報呂妍庭
嘉義市大同技術學院停招後又爆爭議,前校長被判要賠校方717萬多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大同技術學院被教育部列專案輔導後,去年7月31日起退場停辦,卻傳出校方不滿董事長朱欽姈違背受委任事務,讓校方多支出717萬餘元教師慰問金,因朱言詞辯論日未到場,也沒提出答辯書狀爭執,法院採信校方說法,判朱要賠償校方71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被告朱欽姈曾擔任大同技術學院第17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經教育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除董事職務止,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及原告捐助章程第12條規定,被告在任期期間受校方委任處理事務,內容包含原告財務審核及監督,被告處理事務時,應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判決書表示,被告在大同技術學院被教育部公告為專導學校後,被告依退場條例第8條第1款規定,本應負改善原告經營及財務的義務,竟在明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就教師慰助金計算方式,明顯違反退場條例第17條、校內經董事會決議制定的教職員優惠辦法所規定的年資起算資準及最高金額上限為6個月為限之發給條件。

2023年5月9日董事會議中,朱主導通過高教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復於2023年5月16日由校長與高教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導致校方需多負擔717萬9482元的差額損害,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朱欽姈沒有到庭言詞辯論,也沒有提出書狀陳述,地院認為,朱擔任董事長期間,受委任處理校方財務審核及監督,本應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竟為自身利益,明知系爭團體協約不利於校方,仍在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團體協約草案,由大同技院校長與高教工會正式簽訂,令校方計算應發給年資起算基準,自6個月變更為12個月,致校方多負擔717萬9482元差額損害,屬故意違背受委任事務的行為,校方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負損害賠償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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