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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住旅館檢疫逾14天!企業家怒告疾管署 贏了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11月26日11:30 • 發布於 2024年11月26日11:24 • 陳康宜
衛福部外觀。廖瑞祥攝

曾參與野百合學運的企業家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台灣,當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被衛福部疾管署強制入住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對於不能在自家檢疫,彭天豪不滿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勝訴,案經上訴遭駁回,全案確定。

彭天豪2021年8月入境台灣時,疫情已降至二級,但疾管署早在同年6月25日指出,由於傳染力高的Delta變異株正在流行,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彭仍需入住防疫旅館,便要求他自8月22日至9月5日住進新北深坑某防疫旅館。彭解除隔離後,返家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彭天豪認為,依規定,居家檢疫指的是住家,疾管署卻擴大解釋為旅館,且住家檢疫仍可透過電子圍籬等達到防止任意外出目的,也無任何證明顯示在自宅隔離不足以因應傳染大較高的Delta病毒,疾管署卻採行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大的方式,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提告。

疾管署則辯稱,依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暫時指引,建議隔離最長14天,而《傳染病防治法》該規定並非狹義或形式上的「居家」,只要是可供受隔離者使用的特定空間,均屬「居家」,主張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違反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

一審法官認為,疾管署要求彭天豪在防疫旅館檢疫,雖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但6月25日宣布檢疫方式及檢疫期間的措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由於入境當天不算數,整體旅館檢疫期間已超過14日,與世衛建議不符、也與6月25日宣布的規定不符,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判決彭勝訴,衛福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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