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過牢獄之災!黃子佼「180小時勞務內容」曝光 北檢安排他去監獄打掃
藝人黃子佼持有2341部兒少性影像,遭最高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公益勞務,接受3堂與兒少、性平有關的法治教育課程,台北地檢署安排黃子佼的公益勞務,是要赴新店戒治所從事環境清潔工作,從8月開始,6小時折抵一日。
黃子佼涉嫌從2014年開始加入萬惡論壇「創意私房」,持續購買未成年少女性影像,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有47個受害少女,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被害少女共35位、2259部性影像,判處他8月有期徒刑。
為拚緩刑,黃子佼在二審階段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與宣判前一日透過律師發聲明道歉,表明已於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
高院審理期間,黃子佼承認持有未成年不雅影片、否認自己違反《個資法》,但合議庭認定黃子佼持有2341部性影像,受害人數37人,這些影像內容涉及私人「性生活」,屬於特別敏感的個資,且檔案裡還包含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群帳號及臉部特徵等資訊,讓看到影片的人可以辨識出被害人身分,確實違反《個資法》,最後判處黃子佼1年6月、緩刑4年。
高院認「已和解賠償」給緩刑 條件曝光
為何給予緩刑?高院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也已與37位被害人完整和解並賠償,顯示確有彌補損害的誠意,而被害人也都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給他緩刑比較適當,因此宣告緩刑4年,並要求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公益勞務,必須接受3堂與兒少、性平有關的法治教育課程,另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
最高檢察署與黃子佼均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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