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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團訂飲料被獨漏、開會發言被當空氣⋯這些都可能是職場霸凌!2026 新法教你怎麼認定、怎麼申訴

FC未來商務

更新於 06月29日09:16 • 發布於 06月29日09:16 • 陳祈安

上班快一年,突然發現每次同事揪團訂飲料,你都不在群組裡。開會時有人講話大家都回應,輪到你發言卻是一片沉默⋯⋯。如果你正在經歷類似的狀況,2026 年 7 月 1 日起有法可申訴了。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冷落、孤立、持續的言語攻擊,只要逾越業務必要範圍、造成身心危害,就是法律定義的職場霸凌,雇主有義務受理申訴並展開調查。這部法律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是《職安法》重大修正。

《未來商務》以下帶你完整了解這三個問題:這算不算霸凌、要怎麼蒐證、可以去哪裡申訴。可點擊以下目錄直接前往指定區段。

文章目錄

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2026 年新法首度明文規範
這算是職場霸凌嗎?5 種常見情境判斷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4 步驟保留有效證據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一般情況與老闆是霸凌者的差異
職場霸凌新法企業義務:10 人、30 人、100 人以上分級規範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派遣勞工、客戶騷擾、偶發衝突怎麼算

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2026 年新法首度明文規範

依據《職安法》第 22-1 條,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下: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不過職場中難免有意見不合、口角衝突,因此勞動部職安署也特別強調,令人不舒服的對待方式不能單憑個人主觀感受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並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為職場霸凌。

1.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涵蓋出差、外勤場所,但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衝突,難以適用。

2. 行為人為同一事業單位內部員工,且利用職務或權勢:包含主管、同事、前輩,不限於直屬上司。外部客戶、廠商等第三方則不在此範疇。

3. 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正當的業務指導或績效要求不構成霸凌,如主管管理下屬、要求績效、指正錯誤等。但如果行為已經脫離業務必要性,例如針對「人」本身而非「行為」的人格攻擊、用羞辱方式對待,就可能構成霸凌。此外,設定明顯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則可能構成。

4. 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霸凌通常需要反覆發生,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但情節重大者,例如當眾嚴重羞辱,單次亦可能成立。

5. 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行為對當事人造成身心不良影響。

這算是職場霸凌嗎?5 種常見情境判斷

情境 1:被主管罵「這份報告爛透了,你到底在幹嘛?」

結論:可能算,但要看脈絡。

《職安法》第 22-1 條,指正工作內容本身(「這份報告數據錯誤,請重做」)是正當管理。但若是針對人格的言詞攻擊(「你到底在幹嘛」、「你這種程度根本不配做這份工作」),且具有重複性或在公開場合讓人難堪,就有可能成立。

情境 2:被刻意冷落,揪團訂飲料都獨漏你

結論:多次故意才算,一次沒揪不成立。

《職安法》第 22-1 條列舉的行為包含「冷落、孤立」。最近網路熱議的「揪團訂珍奶獨漏某同事算不算霸凌」,答案是:關鍵在於「多次故意不揪特定同事」且已造成孤立效果,才可能構成霸凌要件;偶發、無意的一次沒揪,尚不達認定門檻。

勞動部長洪申翰也明確指出,不是勞工覺得不舒服就是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刻意安排不合理工作量,無論是超載,還是刻意只給遠低於能力的瑣事讓人難堪,同樣適用相同邏輯。

情境 3:主管下班後一直 LINE 轟炸,要求立即回覆

結論:不一定算霸凌,但仍受法律保障。

《職安法》第 22-1 條,遠距工作與通訊軟體中的不當言詞或要求,可作為判斷是否符合職場霸凌 5 大要件的事實依據,但仍須整體評估,不能單憑訊息內容逕自認定。如果是偶發性的加班聯繫,通常不成立;若是長期、持續、語帶威脅的下班騷擾,就需要評估。

情境 4:被給予一個明顯不可能完成的 deadline

結論:可能算。

《職安法》第 22-1 條「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的認定標準,全員需要一個月完成的任務要求特定人 3 天內交出,且在努力達標時又不斷加派干擾,可能構成霸凌樣態。

情境 5:同事當眾嘲笑我的工作失誤

結論:單次可能成立。

《職安法》第 22-1 條明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當眾嚴重羞辱屬於情節重大的單次行為,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達到認定門檻。

職場霸凌蒐證方法:4 步驟保留有效證據

目前新法對申訴流程有明確規範,申訴時仍建議提出具體事證,協助雇主或主管機關釐清事件。

以下是建議的蒐證 SOP:

第一步:截圖留存所有書面紀錄。 LINE 對話、電子郵件、Teams 或 Slack 訊息,凡是有不當言詞的通訊紀錄,第一時間截圖並備份到個人設備,避免離職或帳號異動後無法取回。

第二步:建立時間軸紀錄。 以文字記錄每次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事件經過和當下反應。書面記錄越即時、越詳細,越有說服力。最好搭配記事軟體或手寫日記,保留原始版本,不要事後回填。

第三步:注意有無目擊者。 若事件有其他同事在場,記錄其姓名與職務,日後申訴可能作為佐證。當事人自願作證才有效,不要向對方施壓。

第四步:就醫紀錄。 若已出現身心健康影響(焦慮、失眠、恐慌),向身心科或心理諮商機構就診,保存診斷書或諮商紀錄。這是《職安法》第 22-1 條「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要件的直接佐證。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一般情況與老闆是霸凌者的差異

一般情況:向雇主提申訴

《職安法》第 22-3 條,勞工遭受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出申訴

雇主收到申訴後,依《職安法》第 22-2 條必須採取立即措施:隔離雙方、提供心理諮詢協助、展開調查程序,並對行為人採取適當懲戒。雇主規模在 30 人以上者,應設有正式的申訴管道與懲處規範。

若對調查結果不服,可向雇主申復。主管機關若認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得要求重新調查。

特殊情況: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

這是新法最值得注意的設計之一,也是許多人不知道的路徑。

若霸凌者就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董事長、執行長、獨資事業主等),依《職安法》第 22-3 條,勞工可以跳過公司內部程序,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地方政府介入調查。這個設計的目的是避免內部調查利益衝突,確保程序公正。

申訴期限(針對最高負責人申訴管道):

  • 霸凌行為終了起 3 年內提出
  • 在職期間發生且未能及時申訴者,可於離職後 1 年內提出申訴;但無論如何,行為終了逾 3 年即不受理。

⚠️ 請留意:上述申訴期限依《職安法》第 22-3 條第 2 項明定,適用於「向地方主管機關」(即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申訴的情形;向公司內部申訴的時效,依各公司規範而定。

職場霸凌新法企業義務:10 人、30 人、100 人以上分級規範

不論規模大小,都要採取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措施。規模越大,制度要求越完整;只要受理申訴,雇主都要啟動保護及協助機制,並依規定進行調查或協調程序,不能放任不管。

《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公司規模 法定義務 所有規模 採取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只要知悉霸凌事件,無論是否接到正式申訴,均需啟動防治機制 10 人以上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設立申訴處理單位;設立申復調查小組 100 人以上 設立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要採取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措施。

違規的罰則不輕:雇主若未建置機制、未設申訴管道、或知情後未採有效處置,依情節輕重可處新台幣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若違規致生職業病或職業傷害,罰鍰上限提高至 300 萬元,情節嚴重者得再加重二分之一,最高可達新台幣 450 萬元,且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若最高負責人本人涉及霸凌,地方主管機關可另對該負責人裁處最高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勞動部已同步推出「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表單範本,以及中小企業聘請外部調查人員的補助措施,企業可至勞動部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查詢。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派遣勞工、客戶騷擾、偶發衝突怎麼算

Q:派遣勞工遇到霸凌,算誰的責任?
《職安法》第 22-2 條,派遣勞工受要派單位人員管理,若遭受霸凌,可比照要派單位員工申訴,由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

Q:客戶或廠商對我言語不當,公司要負責嗎?
外部人員的行為不在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但屬於《職安法》第 6 條規範的「職場不法侵害」,雇主仍有義務採取預防及處置措施。

Q:同事間偶發的衝突算霸凌嗎?
《職安法》第 22-1 條,單次偶發性的言語衝突,未達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門檻,原則上不構成霸凌。但若持續發生或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就可能達到認定標準。

本文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 年 12 月三讀通過,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及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之子法為依據,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形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政府機關也提供諮詢服務,可洽 1955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800-068-580(諧音:您要幫,我幫您)

資料來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章之一條文(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 2026/6/23 新聞稿勞動部 2026/5/19 新聞稿

(本文初稿為 AI 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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