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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跨6屆 賴總統嫡系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判7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賴清德總統子弟兵、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遭控廿年前擔任議員起詐領助理費一四一二萬餘元,她雖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詐領橫跨六屆任期「顯非一時失慮」,昨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六罪,合併判七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林宜瑾表示將上訴,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並視情況對外說明。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表示,按照廉政條例「一定要處分」,但要看到判決書後才能決定要處分多久;由於有些廉政委員暑假出國,最快八月開會後做出決議。

林宜瑾一九九八年首度擔任台南縣議員,一路連任橫跨台南縣市合併,共擔任六屆議員,二○二○年轉戰立委並當選;合議庭認定,她從二○○六年第三任議員開始詐領助理費,前年八月檢方偵辦,總計詐得一四一二萬七三八八元。

判決指出,林宜瑾和她永康服務處黃姓主任,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等方式詐領助理費,並將款項用來作為服務處使用或其他個人支出。

全案前年八月發動偵辦,直到去年十月起訴,林宜瑾偵辦期間即認罪,繳回一四一二萬多元。她審理時表示,服務處開銷很大,單是薪水無法支應,因其錯誤認知,將助理費等用於公務開銷,並當庭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合議庭認為,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立委,應清楚公費助理補助費非民代薪資實質補貼,且她犯行長達十餘年,顯非「一時失慮、單一偶發行為」,但考量詐領的公費部分作為服務處使用,已自動繳回,而黃女不具公務員身分,無實際獲取不法財物,均依法減輕刑度。

合議庭認定林宜瑾犯行橫跨六個任期,共六罪,有三罪各判刑三年八月、三罪各判四年六月,合併執行七年。黃女則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五罪,判執行二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條件為提供二百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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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案昨天宣判,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記者杜建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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